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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成“阶下囚”,谁还敢抓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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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0 12:4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杭州
据中国民事执行网报道:3月24日《河南商报》报道:“我是JC,前面那人是小偷,请拦一下!”23日上午,郑州一派出所长街头追贼途中摔伤,向群众求助,沿途上百人冷漠旁观,无一人上前帮忙。最终,派出所长忍痛孤身追出千余米,奋力将小偷擒获。
   
        3月24日《东方今报》报道:别人的摩托车被偷,他参与追赶小偷,结果造成骑着摩托车的小偷摔倒死亡。23日,洛阳市洛龙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追赶小偷致死案”。本是见义勇为帮同事追赶小偷的曹天,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执行。
      
        两家报纸,报道了同是抓小偷的故事,其一主角是JC,其二主角是平民曹天。假如是JC抓小偷,大约不会存在过失行为并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是那样的话,天下的JC则很可能一个小偷也抓不住。小偷不是傻子,也不是木偶,他会跑会跳还会杀人,而不仅仅是偷人家的车子以及车内的财物。“狗急跳墙”,形容小偷再恰当不过,那么,抓小偷就可能时时刻刻存在危险。
   
        正在干活的冯小强大喊“抓小偷”,郑州派出所所长也喊了“抓小偷”,情景是一样的;所长抓小偷时小偷累瘫了,没有打斗,但通常却是真刀真枪的干,而曹天不过是拿身上的皮带抽打了小偷,比JC的拳术棍术擒拿术以及网枪辣椒水等都要温柔的多,那JC抓小偷不会犯法,甚至还可以说小偷是暴力抗法,而平民见义勇为怎么就成了阶下囚了呢?
   
        由以上两起案件分析开来,那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既抓小偷是一种JC“专卖”的技术活、法律尤其是法院法官“专卖”的专家活,老百姓是不能擅自抓小偷的,否则,就有可能被判刑。赔偿事小,判刑事大,见义勇为成阶下囚令人不得不考虑抓小偷的“违法”成本。那么,郑州JC抓小偷遇上了一路的冷漠看客,看客不得擅自出手也就成为一种“维护法律”、避免成为阶下囚的“恰当”之举。
   
        或者,应当像跟屁虫一样跟在偷摩托车小偷的后面,温声细语地劝说其遵守法律,不得随意侵占抢夺他人财物,并且奉劝其自觉归还摩托车。但一定要记住温言细语式的劝导,不可高声,不可尾随过长时间,否则,引发其精神病发作或者心脏病发作,也要被判刑。那就只能出现一个结果,小偷越来越疯狂,百姓越来越胆寒,所长越来越勇猛,但却失去了人民群众这堵铜墙铁壁。
   
        至于执法部门开水死、躲猫猫死、灌凉水死、发狂死甚至噩梦死种种奇事怪事的离心作用在此可以忽略不计,但对见义勇为却沦为阶下囚的法律悖论一定要引起重视。
发表于 2010-3-30 14: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舟山
世道如此啊,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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