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通行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便捷登录,只需一步

扫一扫,极速登录

搜索
查看: 553|回复: 9

济宁市委市政府非法强迁制造群体流血事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3-28 22:59: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济宁
济宁市委市政府非法强迁制造群体流血事件
控告人;济宁蓝天服饰有限公司
             
被控告人;济宁市委市政府(市委常委领导班子)
          济宁市政协副主席、蓝天服饰强迁小组组长,李良品
请求事项;被控告人侵权渎职致使企业破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余万元。打伤26名女工,制造了《8.25群体流血事件》。请求中纪委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追究济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人的渎职侵权责任。追究强迁小组组长,李良品的渎职侵权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098月,为了给市委市政府举办的市委成就展览腾地方,非法抢夺民营企业经营场所。市委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协副主席、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李良品为首的“强迁”领导小组。
强迁小组长李良品,于2009.8.25日深夜,指使400多名武警、公安、法警、综合执法人员,采取暴力手段,对济宁蓝天服饰有限公司,一家合法的民营企业实施了非法强迁。对在场的手无寸铁的女工实施了泯灭人性的暴力殴打,造成两人重伤入院,24人轻伤,惨叫声和女孩子们的求救声响彻夜空,血流蓝天服饰商场(有全场视频和照片)。26名女工被打伤后,分别关押在市中区12个派出所一天,其中7名女孩因在自己合法的家里没出门,被以“妨碍公务”的罪名行政拘留7天。把人打伤关押后,他们又非法抢走了企业600余万元的商品,企业146万余元的设施被当场砸毁,直接经济损失已过千万,致使企业破产。这一切竟然是在没有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发生的。请求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追究济宁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人的渎职侵权责任。追究强迁小组组长,李良品的渎职侵权责任。
拿执行国务院《条例》来掩盖血腥暴力
拿执行国务院《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来掩盖自己非法抢占的真实目的、和抢占过程中的血腥残暴的罪行。
2001年市文化局,没钱修复始建于60年代的大楼,特向社会公开招标投资人,投资人可获得该大楼部分房屋10年的租赁权(记租期从交房之日算起),蓝天服饰有限公司中标并签订合同。本合同2002年和2003年又分别被济宁两级法院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承租合同的合法性毋庸置疑。
合同的成立是2001年,国务院《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是20038月实行的,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条例》对本合同无溯及力。再说他们要不是别有用心,为何又在《条例》实施后的第三年也就是2006年再次签订补充协议?他们这样做的目的,在“济群字【200917号”文件中就能找到明确答案(后附济群字【200917号文)。
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31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未赋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强制搬出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市中区法院的强制执行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拿《政府行为》掩盖胡作非为
再拿合同条款中的“政府行为”说事。什么叫“政府行为”呢?“在我国,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比如说交警对违章车进行罚款,政府部门对违章建筑进行的强制拆除”。但是“政府行为”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违法乱纪行为。蓝天服饰有限公司的房屋使用权是经过两级法院认定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无权侵犯。所谓的“政府行为”正是济宁市委市政府违法乱纪制造群体流血事件的借口。
一场非法强迁案,造成民营企业破产,损失总额已超过一千万元。随着时间的推移,损失还在不断扩大。为此,我们强烈要求中央纪委调查此事,严厉惩处流血事件的制造者,市政协副主席李良品。
血案证据照片请登录我的空间QQ346011297
血案证据视频http://player.ku6.com/refer/de0Wrc-cOWOY0W93/v.swf
呼吁人;济宁蓝天服饰有限公司
                                          孙曾林
求证电话;0537-3153527
2011328
001.jpg
002.jpg
006.jpg
007.jpg
009.jpg
010.jpg
011.jpg
012.jpg
013.jpg
发表于 2011-3-28 23:05: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柬埔寨
{:5_90:}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3-28 23: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3-28 23:5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菲律宾
{:6_183:}给力,顶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3-29 00: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神马都是浮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3-29 00: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长兴草民路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3-29 00: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
辛苦了,支持一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3-29 01: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蒙古
{:6_179:}浮云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3-29 01: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马来西亚
纯属路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3-29 03: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香港
{:6_182:}哎。。。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通行证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客服中心 联系我们
公司简介 | 关于百叶龙 | 产品服务 |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手机版 |手机客户端下载
网站运营:浙江简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告热线:18599999946    站务处理QQ:491513048   TEL:0572-6666141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5029588号 软件著作权:软著登字第E0052470号 Copyright©2009-2023 WWW.CX-BBS.COM All Right Reserved.
法律顾问: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沈学峰  律师  公安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52202000809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