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通行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便捷登录,只需一步

扫一扫,极速登录

搜索
查看: 418|回复: 0

11岁幼女QJ后被逼M Y,案犯该当何罪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12-28 14:00: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金华
11岁女孩乐乐惨遭Q B并被迫M Y
湖南永州一名11岁少女在3个月时间内被强迫M Y达百次,该案迄今已4年仍未结案。审判过程中,少女被禁锢娱乐场所照常营业,当地pol.ice曾阻挠家属上访,后有3名pol.ice因此仅仅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4年来,唐娟奔波各地收集的关于案件的各种材料铺在客厅里能铺满整个房间,垒砌起来有半米多高。很难想象如果不是一个母亲的坚持,乐乐能不能被找回,很难想象如果不是一个母亲的执着,周军辉等人会不会被绳之以法。
日前,“11岁女孩乐乐惨遭Q B并拐骗M Y”一案在湖南永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重审,这次开庭一共有7名被告,除了一审已列入的周军辉、秦星、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6名被告外,还新增加今年7月被抓的被告秦斌。这7名被告涉嫌Q B、拐骗乐乐M Y。唐娟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法院判令7被告共计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索赔184万元,并判处7被告死刑。庭审时多名被告当庭翻供。
  
      乐乐遭**后被迫M Y的悲惨遭遇

  
有多少“乐乐”被迫流落风尘?
2006年10月1日晚,周军辉(23岁,永州市冷水滩人,初中文化)以邀请乐乐吃饭、剪头发为由,将乐乐骗到永州职业技术学院医学院对面的“蓝色吧”影碟出租屋2楼观看影碟。到了晚上11点钟,乐乐要回家,周军辉不同意,将其威胁后并强行发生了性关系。事后,乐乐多次要求回家未能逃脱,并多次被周**。10月3日,周军辉再次威胁乐乐跟他去工作。乐乐就给母亲留下一张字条走了。她说:“我根本不知道他说的工作是什么,他把我带到一个休闲中心,我看见很多男男女女。”后来乐乐知道,这个店子的老板叫陈刚、老板娘叫秦星,是男女朋友关系。和她一样的有7个“姐妹”,她们每天等人挑选,然后带出门去或者就在休闲中心“接客”。
像这样的魔窟,不知道戕害了多少少女?那么还有多少像“乐乐”一样的悲惨少女深陷淫窝呢?这7个“姐妹”又是如何来到柳情缘休闲中心的呢?这也许是一个谜!
陈刚、秦星和周军辉是三七分账?
他们给她取了个名字叫“小青”,她每次接客100元,老板抽30元。乐乐说:“如果我不顺从就是一顿暴打,3个月我接客大概有100多次,我的收入除了老板的,被周军辉拿走了七千多。”在3个月里,年仅11岁的乐乐遭受到了非人的折磨,她多次向老板、老板娘哭诉,没有得到丝毫同情的同时,反而把她看管得更加严厉了。
蒋军军、秦斌、刘润、兰小强的兽行
2006年12月底的一个晚上,蒋军军、秦斌、刘润、兰小强四人**乐乐长达五个小时,并对其拳打脚踢实施暴力。

不履职、通风报信、暴力阻访——这样的“pol.ice”还配当pol.ice?


艰难的维权之路
在乐乐被救出的第二天,杨母到零陵区公共安全专家分局找杨某某要求立案,但对方以普通治安案件为由拒绝立案,而后唐娟又到该休闲中心所在派出所南津派出所报案,但对方的答复是管不了,要么就找分局。面对这样的一个结果,作为受害者的家属那是怎么样的一种愤怒?面对女儿乐乐,在失踪三个月的时间里,被逼迫M Y百余次,其中一次遭到四人长达五个小时的**,那是怎么样的一种痛呢?唐娟在2007年1月1日起,天天去找杨某要求立案,经过20多天的不懈坚持,有关方面终于立案!
但其间值得疑问的在于,立案之后该休闲中心依然正常营业,在秦星关押在零陵看守所期间,零陵区公共安全专家分局南津渡派出所工作人员魏晓辉竟然帮忙传递信件,使得内外互通,妨碍了司法公正。
三pol.ice受到处分
2007年2月17日,永州市公共安全专家局局长刘建宽作出了“必予高度重视,只有11岁幼女,务必严惩彻查,并追究民警办案不力的责任”的批示,相关的涉案犯罪嫌疑人六名收捕归案,他们分别是周军辉、秦星、陈刚、刘润、蒋军军、兰小强。
不履职的杨军祥被“严重警告”——零纪审字【2007】49号文件决定:杨军祥**身为C.Pparty员,在处理乐乐强迫M Y案件期间,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其行为构成工作失职错误,造成较坏的社会影响。予以严重警告处分。
通风报信的魏晓辉被“party内警告”——零公纪(2008)1号文件决定:秦星因容留妇女M Y被刑事拘留关押期间,魏晓辉托看守所临时工唐承文代为“照顾”。秦星两次写信托唐承文转给魏并最终交到男友陈刚手中,其中一封信涉及到秘密通报消息的方法。身为公共安全专家机关工作人员,擅自为犯罪嫌疑人将信带出监外,构成妨碍社会管理秩序错误。予以party内警告处分。
暴力阻访的陈某被通报批评——零联办【2008】第8号文件:对唐娟上访、暴力阻访的pol.ice陈某予以通报批评。

  乐乐的未来只有病痛与阴影
此案中相关pol.ice在扮演着什么角色?
一名只有11岁的幼女,在被人**之后并胁迫M Y达百余次,而在案发后地方的相关警务人员却罔顾事实,规避真相,利用职务之便进行串供,与案犯狼狈为奸,防碍司法公正,让正义与民意不能通达,试问天良与公义何在?如果不是上级机关的介入,这桩**幼女、强迫幼女M Y的案件真相何时才能大白于天下?
面对受害者家庭的悲愤,面对被害人的身心创伤,为什么相关执法者却冷漠置之,反而当起了犯罪人的保护伞?这些执法者和色情行业又是什么关系?pol.ice一方面在扫黄,另一方面也看到有pol.ice和色情行业暗通款曲,自古兵匪一家,由此可见一斑!
乐乐的伤
永州市法医学鉴定中心、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永州市人民医院等多家医院和鉴定机构对乐乐的精神状态和身体状态做了多次检查和鉴定。
根据湘芙蓉司鉴中心【2007】精鉴第280号鉴定结论:乐乐属于创伤后应激障碍,该病的发生与2006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强迫M Y所受的精神创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而根据乐乐最近的一份《医学鉴定书》显示,其外阴水泡反复发作3年,诊断为生殖器恶性肿瘤,如怀孕易导致胎儿畸形、流产等。
相关人等的罪与罚
根据相关刑律规定,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 **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四)二人以上**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M Y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法》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结束语
乱世用重典,如此暴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还有,对相关pol.ice的所谓“处分”也实难服众!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通行证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客服中心 联系我们
公司简介 | 关于百叶龙 | 产品服务 |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手机版 |手机客户端下载
网站运营:浙江简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告热线:18599999946    站务处理QQ:491513048   TEL:0572-6666141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5029588号 软件著作权:软著登字第E0052470号 Copyright©2009-2023 WWW.CX-BBS.COM All Right Reserved.
法律顾问: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沈学峰  律师  公安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52202000809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