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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百万藏獒走失被人剥皮分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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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14:48: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金华
0.jpg 重达160斤的藏獒如今只剩下一张皮。 张斌 摄

  一只价值百万的藏獒无故走失,可失主再发现时,眼前只有藏獒的皮毛。据牵走藏獒的解某说,他平时爱狗,看见一只没主人的藏獒,便带回家饲养,没想到,藏獒为挣脱束缚,结果被铁链绕脖勒死了。他无奈将藏獒剥了皮,肉煮熟了分给村民。昨日,记者从常州市新北区三井派出所得知,这一现实不被獒主人接受,他始终难以面对爱犬已死的事实,认为是被偷了卖了,要求公安机关帮他继续找獒。但司法部门却表示,该情况属对方不当得利,系民事责任,事主可向法院起诉。
  据了解,2月2日中午十二点多,三井派出所接到报案,报案人称自己的爱犬,一只160斤的藏獒不见了。失主称自己是三井辖区内一家缓速机厂老板,该藏獒是自己前年花了25万特意从西藏买回,属于藏獒中的铁包金系列,较为名贵。为此,他每天都要用十几斤牛肉和一只整鸡喂养它。经过精心喂养,藏獒已经长到1米高,2米长。曾有朋友愿意出价100万买下这只藏獒,他愣是没答应。
  失主还说,可万万没想到,2月2日爱犬竟在自己的工厂附近无故失踪了,心急之下,他立刻报了警。民警调看了厂里的监控录像,可惜硬盘坏了,没法查看,走访周边也没有找到有价值的线索。就在大伙一筹莫展之际,一个电话让事件出现转机。
  “一万线索费”套出獒下落
  2月24日,一个自称知道藏獒下落的人打电话给失主,愿意提供藏獒的下落,条件是收取线索费1万元,失主立即将这一信息转给了三井派出所。经盘查,该线人姓张,张某称自己也是从一朋友口中得知藏獒下落的。据他介绍,他朋友是隔壁一家化工厂的保安。据他朋友讲,2月2日上午,在经过自家厂门口时,看到一只大狗在厂内,下午来上班,大狗却不见了。于是通过调取厂里的监控录像,他看到这样一幕:厂里的保安队长的女婿用链子拉着大狗上了电动三轮车,然后运走了。
  化工厂的保安队长姓陈,50岁,三井本地人。民警很快找到他,据他讲,是那只藏獒自己走进厂里,他没有去偷。当时见藏獒身边没有主人,长得又漂亮,想起自家女婿也是爱狗之人,于是,就通知女婿解某把藏獒带回家。不过,这位保安队长也很“谨慎”,知道这藏獒肯定来头不小,便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把这段运狗的录像删除了。得知线索后,警方赶往藏獒的栖身地“解某家”,本以为,这下总算找到藏獒了,可万万没想到,一张藏獒皮晾在木板上,一个大桶装满了疑似藏獒的内脏。
  藏獒不幸惨死遭剥皮分食
  究竟是怎么回事,走失的藏獒难道是遭到解某屠杀?警方立刻展开调查。“我每天都会喂它吃骨头,谁知养了不到一周,它就死了。”解某解释说,由于经济实力不行,他把藏獒带回家后,只能每天喂些骨头给藏獒吃。可是大约养了七八天后,突然发现藏獒左前脚和脖子被拴狗的铁链缠住,结果死了。他猜想,估计是藏獒想着逃走,结果乱动,一不小心被铁链给活活勒死的。
  见这么大的獒死了,解某感觉就这么埋了可惜,正值过大年,就决定做东请来了村上的街坊邻居,美美地吃了一顿藏獒肉。算算一筷子夹下去也好几千,村民肯定都会落他的情。此外,獒皮够厚实,又是贵重物品,于是就将皮毛剥下来,钉在木板上,待风干后加工成一件獒皮大衣给自己御寒用。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
  律师观点:责任认定存争议
  价值百万的藏獒就落了个这样的下场,对狗主人来说,确实有些悲哀。该案中,牵养人是否应负有法律责任呢?记者咨询了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的白翼律师,白律师表示,这样的情况严格来说存在一定的争议。“如果在藏獒无人看管,偷跑出来时候被牵回别人家饲养这一情况属实,在民事法律上他是属于对藏獒的‘无偿保管’。”白律师说,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要有严重过失才要负法律责任。
  但是,“藏獒走失过程中,牵养人解某发现后,是有义务去寻找藏獒的主人或是交给公安机关。”白律师表示,如若没有这样做,而是将藏獒占为己有,那么这就是涉嫌侵占遗失物品或者不当得利,在法律赔偿中有可能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发表于 2011-3-11 16: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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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19: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顶顶更健康,越顶吃的越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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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22: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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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00: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6_179:}浮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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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04: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辛苦了,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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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07: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顶顶更健康,越顶吃的越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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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09: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呵呵 围观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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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11: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菲律宾
哎~{:6_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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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13: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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