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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穷二代刹车避让不及撞死执法人员,被控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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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04: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金华
本帖最后由 无欲至尊 于 2011-3-4 04:12 编辑

    关于交通肇事案中,官二代富二代驾车发生夺命案件后,均以交通肇事罪结案判处有期徒刑,而一般来说刑期不会超过交通肇事的最高量刑标准七年,诸如杭州的吴斌判三年,河北李启铭判六年。面对这样的判决,或许我们应该相信法律。然而今天,在面对一河北唐山穷二代在采取刹车避让不及情况下撞死执法的路政人员时,却被控故意杀人罪判无期徒刑。


根据判决书内容与证人证言显示:被告人陈焕来受武国望雇佣驾驶货车,往返于唐山市丰润区与汉沽农场之间拉运石渣。在2009年11月20日10时50分,陈焕来驾驶冀BE8767豪沃牌货车与刘树辉(注同行副驾驶)一起拉运石渣,车辆行驶至唐山市丰润区西外环路交通局治超点附近的丰白路口南侧约100米处有交通局工作人员对超载车辆进行检查。
  
  
    由于车辆严重超载,陈焕来打电话向顺风车队有关人员询问情况后继续前行,(车速依据《沈阳汽车性能司法鉴定所的沈汽鉴定(2009)汽鉴定字第861号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货车平均行驶速度约每小时41公里,碰撞执法人员时平均速度为29公里。)陈焕来之所以继续驾车前行,辩护词上称:其原因在于陈焕来所在的顺风车队、全部车队均已预先向有关交通执法部门缴纳一笔所谓的罚金(每辆车均为人民币5000元),交款之后交通执法部门承诺顺风车队的车辆即便是超载,也不截、不罚。故此,顺风车队的车辆在以往遇到检查时,交通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并不拦截,即便有时打手势示意停车,也仅仅是做做样子,当车辆靠近执法人员时,执法人员并不真正拦截,直接示意通过。被告人本人自在顺风车队驾驶本案货车后,同样从未被交通执法部门真正拦截检查过。
  
  
    当陈焕荣继续驾驶车辆向前行驶时,丰润区交通局工作人员向陈焕来示意停车检查,由于事先车队与交通执法部门有约定在先,陈焕来依然驾车前行,但工作人员陈伟志见状遂到公路中间附近阻拦,陈焕来在距工作人员十多米处开始刹车并采取打方向避让措施,根据判决书内容与沈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显示,驾驶人陈焕来有采取紧急刹车制动与避让措施,车往左边躲没躲开就撞上了,车往前方走了六七米远才停下来,被撞的人躺在地面上有血。而刹车的有效距离为二三十米。执法人员陈伟志因被行驶的汽车轮胎挤压搓擦等外力作用于身体右侧造成肝脏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辩护律师的辩护词表明,事故现场照片也显示货车与道路中线呈现一个比较明显的角度,这说明货车在案发前确实有减速刹车和打转方向。家属称:而在发生事故后,被告人急忙下车查看伤者,并拨打报警电话和积极救治伤者。
  
  
    作为执法人员陈伟志同志的死亡,确系因为被告人陈焕来驾车采取措施不当而造成的,这对于死者家属而言是一种极大的伤害,对于他的父母而言也是一种隐痛,作为肇事者陈焕来必须承担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包括刑事责任与民事经济赔偿。但最主要的问题在于,被告人陈焕来在该案中应该以交通肇事罪论处还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这才是本案的关键的所在。陈焕来驾车造成陈伟志的死亡是否心存故意呢?造成故意杀人罪必须构成的要素在于是否心存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知受害人会死亡而不采取措施,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但在本案之中,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和同行司机的口供均证明被告人采取措施,而其间被告人所在单位顺风车队与交通执法部门签定的罚款协议是此次交通事故的最大原因所在,因而造成陈焕来心存侥幸避开检查的心理
  
  
      然而所有的辩护与证词在本案之中均与被告人陈焕来无益,还是最终被河北省高院裁定为故意杀人罪判取无期徒刑。这个时候,给人的一种直观感觉就是在于,穷二代发生交通案件造成公职人员伤亡的,其被控罪名就会上升一个高度;而富二代官二代就会有截然不同的结果。贴出此贴的目的,是让所有的人审视,我们该如何看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何让普通人也在法律的框架内享受到公平的审判基制。
    
    
  附图一至四: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
  图五:当地交通执法部门收取五千元的罚款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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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04: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go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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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04: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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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05: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
偶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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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05: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6_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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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05: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
{:6_183:}给力,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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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06:50:0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菲律宾
哈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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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09: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泰国
{:6_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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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09: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6_183:}给力,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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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4 14: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
纯属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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