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上海海事大学学生小范在腾讯QQ群上看到丽水一男青年小张的死亡邀请,小范应邀赶到丽水与小张相约自杀。自杀过程中,小张中途放弃,而小范则自杀身亡。
事后,死者小范的父母将小张以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院,索赔27.9万元。此案件在国内尚属首例。去年12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小张承担20%的责任,赔偿11万元,腾讯公司承担10%的责任,赔偿5.5万元。(详见时报2010年10月22日A7版《两青年通过QQ群相约丽水自杀》、2010年12月4日A4版《腾讯被判“有罪”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腾讯公司和小张表示不服,都认为自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并上诉至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日,全国首例“QQ群相约自杀案”二审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腾讯公司
我们无权对网络信息是否有害进行监管
昨日上午法庭上,针对一审判决书中说腾讯公司“不履行监控、事后处理的法定义务”这一点,腾讯公司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并没有指出腾讯公司的义务源自哪个法律规范的规定。在有关国家机关并未给腾讯公司发布明确指示的情况下,腾讯公司无此义务。
腾讯公司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职能机关,显然没有权力对网络信息是否具有有害性进行监管,也无权力自行设定关键词进行有害信息筛选。
如果他们自行设定关键词进行有害信息筛选,并采取删除、屏蔽、停止传输等措施,轻则涉嫌违约、侵权,重则涉嫌侵犯公民言论自由等权利。
此外,腾讯公司还认为,对于每天百亿级的海量QQ群聊信息,不可能进行人力查看,而只能通过技术手段机械地、被动地查看。机械地、被动地查看要求事先给出QQ号码或QQ群名称,限定时间范围,才能较快地发现特定的、具体的相约自杀信息。
“如果真要承担责任,那么通过电话、邮件、短信等联系,同理,是不是这些通讯方式提供商都需承担责任?”腾讯公司方认为,小范的死亡是众多原因导致的,普通的QQ群联系不会必然导致小范死亡,总之,腾讯公司只是为小范死亡的发生提供了条件,而不是提供了事实和法律上的原因。
小张律师
小范要自杀与小张的留言无因果关系
小张的代理律师说,一审判决中只认定了小张在QQ群上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自杀邀请,却没有认定小范早就在不同的QQ群上向特定和不特定的人发出自杀邀请,其实小范在群里的自杀邀请要比小张多很多。一审这样不全面的认定,似乎认定小范看到小张的QQ群里留言才产生了自杀想法。
小范也一直通过QQ群寻找他人一起自杀,看到小张留下的信息后,就主动联系他。小范到丽水后,也是小范主动联系小张。不能简单地以小范是到丽水自杀,就推定是小张邀请范自杀。
小张和小范两个人相约以烧炭方式自杀,是不谋而合的,并不是小张引导小范自杀,小范要自杀与小张在QQ群里的留言没有因果关系。一审仅认定,小张终止自杀,并劝小范也放弃自杀,却没有认定,小张同时也是有效中断了小范自杀。而且,小张无法预见小范还可以以烧炭方式再次自杀。
一审判决腾讯公司承担10%的责任,小张的代理律师认为过低,对于小范死亡的损失,应由小范自己和腾讯公司两方面来承担,小张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小范父母
小张和腾讯公司都需要承担责任
死者小范父母的代理律师认为,小张在QQ自杀群里发布自己的姓名、地点、手机号码,清楚明确地邀请了小范参与自杀,虽然,小范曾经也有过自杀念头,但是,真正坚定了他的自杀念头的,是小张发布的这条信息,因此,小范的死与小张是存在因果关系的。小范在这次QQ群相约自杀中已经承担了行为的后果:自杀身亡,小张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腾讯公司,小范父母的代理律师认为,作为一家专业的软件公司,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他们的QQ群网络平台上的违法有害信息进行监控,并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有害信息传输,但腾讯公司一直没有履行监控义务,事发后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导致这些相约自杀的有害信息长期存在,对范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腾讯公司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
来源:青年时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