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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目睹工友长发卷进机器 受惊诱发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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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3 10:42: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金华
打工妹目睹工友长发卷进机器 受惊诱发精神病

    女工汪某因目睹工友受伤而精神发生异常,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雇主邹某赔偿汪某各项损失一万余元。

  汪某系安徽来常熟打工女,从事服装加工工作。2010年4月的一天,汪某在操作缝纫机,工友胡某在一旁指导,由于机器的震动,桌面上的布料向下滑动,胡某遂弯腰捡布料,不慎将头发卷入机器中。汪某听到机器发出异样的声音,随即停止操作,关掉机器。胡某后被送至医院救治。但此后,汪某的精神即发生异常,雇主邹某通知汪某家人后,家人带汪某四处治疗。

  2010年11月,汪某因受害赔偿纠纷将邹某诉至法院。经司法鉴定,汪某此次发病为精神分裂样精神病,上述事故在此次发病中为间接诱发因素,汪某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常熟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此次事故,汪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三万余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五千元),雇主承担30%,即一万余元。

  承办法官解释说: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无论是一般的工作场所,还是利用机器从事生产活动的雇主和企业,生产设备、劳动安全和卫生条件关系到工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是雇主对雇员提供的必须保障。本案中,被告邹某开办从事服装加工行业的小作坊,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劳动条件,并对就业人员进行一定的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但由于被告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松懈,最终导致了本案的发生,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鉴定报告,该次事件系原告发病的间接的诱发因素,原因比例为30%,故被告承担30%的责任。

    扬子晚报
发表于 2011-2-26 19: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6_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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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7 06: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泰国
偶的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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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7 12: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6_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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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8 12: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6_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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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00: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泰国
我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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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11: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
{:6_179:}浮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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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 08: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真是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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