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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痛心!一月份杭州已有三人醉酒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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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 21:5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金华
  每年春节前后,走亲访友,心情放松,难免喝点酒,这时候,因为醉酒发生的意外也特别多。

  从警方提供的数据看,今年以来醉酒闹事的就有二十多起。有人在租住处喝闷酒,大醉,拿着菜刀要砍人,也有醉酒后大闹医院的,和有矛盾的同事闹事的,还有人醉酒后用刀砸坏治安岗亭玻璃……

  最极端的例子是,今年1月,已有3人醉酒去世,让家人、朋友痛心不已。

  

  和前同事小饭馆聚会

  退休半年的老潘喝了半斤劲酒

  老潘60岁,杭州人。

  老潘性格豪爽,跟同事相处都很好。单位里年轻人一遇到事情,就会想到老潘,老潘也总会尽力帮忙。

  半年前,老潘退休了,单位的一些小伙子们仍经常找他喝酒,聊心事。前段时间,有个同事托老潘办点事,老潘爽快地答应了。

  1月20日那天,大雪。老潘打电话给同事,说事情办好了。当晚8点30分左右,这个同事来电,说有空了,让老潘过去喝一杯,顺便再问点事情。

  老潘去了。

  哪知,这一去,老潘就没再回来。

  他们喝酒的地方在文三西路上的一家小饭馆,离老潘家比较近。

  连老潘在内,共5个人。喝的是劲酒。喝了一个多小时,老潘开始迷糊,最后,趴在了桌子上。

  大家算了一下,老潘喝了有半斤左右的劲酒。

  几个同事想把老潘送回家,打听了好多同事,都不知道老潘家地址。后来,他们在老潘的手机里翻到了老潘家的电话,而这个时候,老潘迷迷糊糊地喊难受。

  他们这才想到送医院。后来,他们把老潘送到了浙江省立同德医院。老潘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老潘的家人找当晚和老潘一起喝酒的4个同事理论,认为,当晚一起喝酒的人中,老潘岁数最大,即使老潘性格豪爽,作为晚辈,也应该劝着点,让他少喝些。另外,老潘醉酒后,应该首先想到把老潘送到医院……

  而和老潘一起喝酒的4个同事却说,席间,他们都劝过老潘,但劝不住,老潘走了,他们很难过,但责任是没有的。

  后在派出所协调下,4个和老潘喝酒的同事赔了3万多元。但老潘却永远不在了。


  朋友送来两桶诸暨同山烧

  饭店喝了回酒店房间接着喝

  吴先生,47岁,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某单位领导。1月21日,他带领13位部下来杭州旅游,住在东新路一家酒店。

  吴先生有个朋友是诸暨一家企业的老总,听说吴到了杭州,特意带着两桶诸暨同山烧(高粱酿造的高度白酒,每桶6斤)来杭州看吴。

  当晚,吴带着办公室主任和另外一个职员,去同这个朋友吃饭。

  饭店里,先打开一桶酒,5个人喝到最后,一桶酒只剩下六分之一了。朋友有事走了,还剩下一桶酒,他们带回酒店,还打包了几盘剩菜。

  到了酒店,打开空调,还觉得冷。有人提议,不如再喝两杯。于是,他们把剩下的一桶酒打开,又喝到只剩六分之一……

  第二天,导游来叫早,敲门没人应。服务员打开门,发现吴躺在地上,身子已经冰冷,和他同住一个房间的办公室主任也喝到尿失禁,沉醉不醒。

  医生诊断,吴是猝死。

  办公室主任醒来后,连声说,他啥也不知道了,就记得在房间又喝了酒。(本报1月27日曾报道)

  昨天,联系那家旅行社,旅行社的一位负责人说,这事到现在还没有协调好。两家单位(吴所在的单位和旅行社)领导为这事都忙得焦头烂额。“本来,带下属员工外出旅游是一件开心的事,在他乡遇上朋友更是锦上添花,没想到,喝酒喝出这么大的事来。”

  

  寝室里喝二锅头

  第三起醉酒去世的,是位年轻小伙子。

  今年元旦放假,小伙子和几个同学买了几瓶二锅头,弄来几样小菜,在寝室聚餐。

  当晚,大家边喝边聊。小伙子说起了自己单亲家庭的经历,越聊心情越郁闷,多喝了几杯。同学见他醉了,把他扶到床上休息。

  第二天,几个同学分头外出办事,回来,见他还躺在床上。推他,不动,一摸,身体冰冷。送到医院,已经去世了。
  

  同桌喝酒

  你对别人有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民警说,很多人认为,让对方尽量多喝酒,才能尽到礼仪。其实,很多人不知道,一起喝酒,你对别人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包括可能导致损害后果的预见义务,和为避免损害后果发生而应采取积极措施的避免义务。大家相聚喝酒,随意就好,不可相劝。万一有醉酒的,首先要及时送医,然后再联系其家人到医院看护。

  这三起醉酒悲剧,如果喝酒过程中,酒友及时劝止,醉酒后及时送医院,可能悲剧就能避免。

  一起喝酒的人,因没有尽到安全保障注意义务,被判赔偿,已有多起案例。

  2009 年8月26日,河南商报报道:2008年11月8日晚,一男子和两酒友在村里饭店喝酒,中途,一个酒友先回了家,剩下一个酒友见他醉得不省人事,就让老板打电话通知他家人,自己也走了。他家人赶到,将他弄回了家。后家人觉得不对,又把他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男子家人将两个酒友告上法庭。两酒友认为,是男子硬拉他俩喝酒,喝酒时,他们也多次劝他少喝些,他非要喝。而且他们也喝多了。

  此案经过半年多审理,2009年8月25日,河南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男子的两个酒友赔偿2万元。

  中牟县人民法院认为,二被告与死者共同饮酒属于社交层面的情谊行为,在几人之间产生了附随义务,即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

  2009年12月19日,扬子晚报报道:2009年2月19日,檀先生和几个同事一起聚餐。结束后,一个姓朱的同事要自己骑摩托车回家,他不放心,叫了辆出租车送他。

  车开到距离朱家约30米左右的巷口时,车子进不去。朱同事下车自己走了回去。檀先生看对方神志清楚,而且离家门又近,就跟着出租车返回了。第二天,朱同事被发现死在家门口。

  5个月后,浦口区法院以檀先生护送、帮助义务未完全完成,判他付20%的责任,赔付10.6万余元。

  被判赔偿,只是一种法律责任,一起喝酒的朋友就此离世,这种愧疚,则会让人长久痛心。所以,朋友相聚喝酒,开心就好,一定不要喝过量。(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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