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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中院枉法裁判,幕后黑手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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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4 14:0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西梧州
泰安中院枉法裁判,幕后黑手是谁?

事因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不顾事实与法律,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侵害情况反映人泰安市泰山区泰林机械厂的合法权益,投诉无门,在多次向泰安市中级法院及山东省高级法院的相关部门申诉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不得不向广大网友公开真相,期望能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就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泰执裁字第2号的错误裁定、相关法官枉法裁判等问题予以查处,并将反映的情况立案处理。
一、基本情况
2002年2月26日情况反映人泰安市泰林机械厂因与泰安国泰拖拉机总厂债务纠纷一案,诉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3年9月30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泰执字第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国泰拖拉机总厂位于泰前三合村前的1687.52m2土地使用权、及部分房产308.27m2的所有权归泰安市泰林机械厂所有,同时向泰安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2004年7 月29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作了关于(2003)泰执字第56号一案房产情况的说明,明确了属于泰安市泰山区泰林机械厂的“部分房产308.27平方米”是指院内的二层楼房(共八间),及南院的瓦房(共五间)的面积,不涉及其他房屋,裁定书中部分房产的位置、间数以此说明为准。”
2007年1月31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泰安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该院(2003)泰执字第56号、第56-1号民事裁定书以重复查封为由作出(2007)泰执裁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03)泰执字第56号、第56-1号民事裁定书。
2007年3月12日泰安市泰林机械厂不服(2007)泰执裁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向山东省高院申诉。
2007年4月2日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泰执字第1046号裁定书。泰林机械厂对该结案决定书有异议,又到山东省高院反映,省高院致电泰安市中院及泰山区法院,指出泰山区法院做法不妥。
2007年5月10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基于山东省高院批评,作出(2007)泰执字第1046号裁定书将涉案土地及房产查封起来。
2008年7月24日泰山区人民法院又作出(2007)泰山执字第1046号结案决定书及(2007)泰山法执字第1046-1号裁定书,解除了泰山区法院2007年5月10日作出的查封措施。
2008年7月26日泰林机械厂再次向山东省高院反映泰山区法院不按省高院指示精神处理。2008年7月28日省高院要求泰安市中院、泰山区法院向省高院汇报情况。2008年7月29日泰山区人民法院给泰安中院执行局发函关于贯彻省高院执行局指示精神的落实意见,省院指示精神是上级法院没有新的指导意见前,不再就本案的房屋、土地腾退等相关问题采取强制措施,书面通知国土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及案外人,暂停办理涉案土地的过户登记。
2008年7月30 日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给泰山区法院发出关于贯彻省院要求的通知,省高院要求该案处分性措施一律停止、不能办理土地证,请泰山区法院落实省院要求。
2008年9月28日山东省高院给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执监字第124-1号复函,认为(2007)泰执裁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是否属于重复查封问题应进一步审查。
2008年10月29日泰安市泰林机械厂向省高院申请提级执行,省高院表示待研究,此期间山东恒基置业已办理土地转移登记。
2009年2月7日泰安市泰林机械厂得知山东恒基置业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后向省高院提交紧急情况反映材料。
2009年4月20日山东省高院给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执监字第124-2号复函认为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生效裁定前没有举行听证、没有保障当事人的参与权、质证权,况且能否因重复查封而撤销生效裁定需要认真研究”。
二、案件的主要错误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泰执裁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
第一,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生效裁定前没有通知案件当事人,更没有举行听证、质证,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案件,偏听偏信。以“泰执字第56-1号裁定书存在重复查封为由”,枉法撤销(2003)泰执字第56号、第56-1号正确的民事裁定书。
第二,剥夺了情况反映人的诉讼参与权、质证权,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第三,该裁定书以“重复查封”为由撤销了三年前业已生效的裁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03)泰执字第56号、第56-1号民事裁定根本不存在重复查封的情形,该裁定查封用以抵债房屋、土地是非常具体和明确的。(2007)泰执裁字第2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裁定错误;
第四,山东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是2005年成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2008年9月27日才与泰安国泰拖拉机总厂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就算其对争议土地享有使用权也是在2008年9月27日以后,而泰安市中院(2007)泰执裁字第2号民事裁定却是2007年1月31日以山东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2003)泰执字第56号、第56-1号民事裁定作出的,明显错误,且与事实不符;
第五,泰安市中级法院置山东省高级法院的通知、指示精神于不顾,公然违背法律、对抗上级法院,枉法裁判。
承办(2007)泰执裁字第2号民事裁定案的法官(执行长)韩也因另案被查处判刑,但制造本起枉法裁判案的其他法官还在逍遥法外,山东泰安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的弟弟张某某是泰安市人大法工委的工作人员,多次到泰安市中级法院找原执行局局长张立民(已内退)要求撤销(2003)泰执字第56号、第56-1号民事裁定书,随后泰安市中院庭长带着法警找到我本人要求我把土地低价卖给恒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某某还多次到省人大反映恒基置业公司是他弟弟的企业要求给予照顾尽早强制执行……等,其无限地利用其地位和权利干预司法执政,影响法院的正确裁判,因此制造了本起枉法裁判案,以致当地的律师都不敢代理本案。
针对(2007)泰执裁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错误的事实,情况反映人泰林机械厂的负责人张润林多次向省高院、省人大、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反映、求助。省人大也曾发函督办。
2009年11月24日,山东省高院(鲁执监字第124-3号复函)明确回复泰安市中院(2007)泰执裁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无法律依据”要求泰安市中院重新审理此案,泰安市中院以“调解”为借口拖延至今,以至于房子在国庆节当晚被开发商强行拆除后,泰安市中院还口口声声“调解”。
为此,祈望在广大民众及媒体关注下,促使有关人员认真处理此案,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使司法为民的精神得到落实。


                               反映人:泰安市泰林机械厂
                               张润林  联系电话:13905386572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发表于 2010-10-14 21: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哎 杯具  社会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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