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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村民周艳君谋划利用农业项目骗取征收补偿款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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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20:4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临沂
自岳政办函[2009]1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四镇农民建房工作的通知》出台之后,内容关系到违章建房的相关规定,但坪塘镇花扎街村村民周艳君仍视改文件为一纸空文,意图采取非法手段谋划利用农业项目骗取征收补偿款。此举动在本村及本镇引导了非法获利的不正之风。
正文如下:
周艳君系退休干部,曾任人大代表多年,任本村妇女主任49年,任会计30余年,其丈夫、儿子都为共产党员。为了骗取拆迁补偿款,她利用多年的人脉关系网于2006年了解到岳麓区区划调整以及怎么样才能“合法”的建农家乐来骗取项目拆迁征收补偿款达到其非法获利的目的。于是她采取了以下一系列措施:
  1、2006年安排其儿子周白民将早已成为城镇户口(户籍所在地望城县高塘岭派出所)回迁至本村组(岳麓区坪塘派出所)。周白民已婚在原户籍所在地拥有一处房产。为了取得建房的合法身份(无房户)特地到当地公安机关将原本在一户的其母亲户口单独立户,并让儿子周白民与其母亲谢菊英另外立户。
  2、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该线。
  周艳君为了达到目的不惜破坏公路,曾欲将房屋建在公路上,后因村民多次举报未成功,经“坪塘镇集镇办李姓工作人员”指点,先建房后批证,将公路外移,将房屋依路而建。她继续扩大占地面积,破坏公路旁的植被,破坏村上集体所有的森林,其行为已经触犯多部法律法规,
《公路法》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第三十条规定:公路建设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依法保护环境,防止水土流失的要求。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3.霸占村民徐新贵的鱼塘,欲图将村里部分农田设置为垂钓中心
4.巧取村民徐新贵的菜地,私自改变成苗木中心,以骗取青苗补偿款。
  周艳君擅自占用挖掘公路使公路该线,私自将房屋依路而建而不保持安全距离,已激起民愤,其理由如下:
  1、 原公路为老党员带领全村人民所修,路面宽阔平坦,道路笔直,方便了全体村民而周家为了建房的目的,擅自施工使公路改线,且无任何相关合法手续。
  2、 村民不满周家在没有保持5M安全距离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建在公路旁,周家则假意修了条看似比原路更好的路,经村民民主会议委员们实地考察,新建公路看似平坦宽阔,实则为松散土壤所填,有重大滑坡的隐患。
  3、建好基础设施,再挖鱼塘,移植花木,再到工商部门、农业部门办理农家乐等农业休闲项目的合法手续以骗取征收补偿款。
  周艳君为人大代表多年的干部,不但不树立好榜样,反而在地方上引导不正之风欺压弱势群体,并有巧取豪夺之嫌,周家曾恐吓徐新贵交出菜地,并强行索取谭友斌家的自留山。这种横行霸道的行为另村民气愤不已。在本村、本镇引导骗取征收补偿款的不正之风。
  4、在没有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破坏植被,将林地改变为宅基地,并建起基础设施,现正在大规模的动工兴建土建工程且将围墙建在原公路上。给公路造成了人为的安全隐患。
  村民代表曾将关于违规在公路旁建房的事反应至村镇等相关部门,结果遭周家人恐吓威胁,其曾扬言:谁再敢反应情况,我整的就是谁!出于她人脉关系网和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淫威,部分村民敢怒不敢言。曾有政府主管部门多次到当地了解情况,但无法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真不知道是哪里出了问题?!
周艳君本人在当地多次高调宣称,集镇办李干部与我关系非比寻常,我的方案都是他帮我一手策划,包括关系(村委会、派出所、工商所、国土所......)疏通衔接都是他一手操办。
其中李干部故意将联名上访信件原件在第一时间转交给了周艳君,致使部分村民多次遭到周家有意识的恐吓与打击报复,作为一名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人民心目中的国家干部,此种行为真是让人费解,意图何在?!
  
经村民民主会议讨论,村民一致表示向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媒体如实反映情况,希望有关部门能尽快调查了解事情的真相并采取相关措施。下列为此事表示抗议的村民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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