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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定西退伍军人房产遇拆迁遭抢夺 补偿无影家属上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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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1 21:3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宁德
甘肃定西退伍军人房产遇拆迁遭抢夺 补偿无影家属上访
作者:葛树春编辑整理  来源:中国反腐维权网  时间:2010-09-21 09:55:23
情 况 反 映

致中国反腐维权网站长葛树春先生:

(注:以下内容来自中国反腐维权网在线投诉,如侵犯您的权益请致信本站010--87836605)

我叫毛秀英,生于一九三二年九月,家庭妇女,现年老体弱多病,国家每月给予生活费 500 元,现住定西市安定区水门巷 15 号(原 11 号)。

丈夫侯义明,生于一九一二年十二月,是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



二儿子侯建国, 1954 年 12 月出生,退伍军人, 1972 年入伍, 1978 年退伍,退伍前服役于四川省大足县 7304 部队,中共党员,现下岗职工(原工作单位定西地区车辆厂职工)。

三儿子侯建林, 1965 年 3 月出生,退伍军人, 1984 年 10 月入伍,退伍前服役于陕西省武警总队西安市支队未央区武警中队。 1988 年 1 月退伍,现工作于定西市安定区团结镇人民政府。

孙子侯炜, 1983 年 2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现役军人, 2006 年入伍,现服役于武警交通二支队四中队,中尉军衔。

孙子侯乾, 1990 年 9 月出生, 2007 年 10 月入伍,现服役于陕西省武警总队西安市支队第一大队第二中队。 2009 年 6 月参加支队勤务培训。 2009 年 7 月参加总队驾驶员培训。 2009 年 12 月转攻为一级士官,并担任一大队二中队六班副班长。 2010 年 6 月参加支队勤务培训。

我丈夫于一九三七年三月在河北省永清县参加共产党地下工作。在此工作期间为防止敌人抓捕,曾改名为马义明,全国解放以后才恢复其原名。一九四五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介绍人是戴金川同志。参加工作以来,历任司令队警卫队队长,军事教官,排长、连长、九师二十七团参谋副营长、九师武工队队长,一九四五年七月在山西黄家沿伏击战受枪伤,一九五零年四月在酒泉电厂失火炸伤评为二等甲级革命残废军人、酒泉军分区武装部军事科长,然后在兰州军区干了一段时间,一九五二年至一九五四年任定西军分区参谋长,县兵役局局长,武装部部长,一九五五年至一九六四年任临洮县监委书记,之后在定西食品公司任党委书记,一九七一年六月由原县革委会批准离休。

一九七一年离休时按照国家对老干部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政策,定西县革委会按照老干部离退休安置安家补助费的政策由定西县房产公司(原县房管会)在现有住址上东大街水门巷 15 号(原 11 号)原有院落 250 多平米,修建土木结构房屋一处,使用面积五十八平方米多,一九八六年由于房屋多年失修,定西县房产公司在原址上利用原有的门窗、椽木等材料进行了翻修,并在原有院落前又强行加盖了一排半住房(其中半排房占了院落的 50 多平方面积)一排占了 100 多平方米,并出租给其他住户,现剩院落面积只有 90 多平米了,由于当时建筑材料不好施工质量差,现住墙壁脱落,屋顶也漏雨,外面下大雨里面下小雨,下水道也不畅通,住房现在已成为严重危房了,居住条件非常差,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二 OO 四年。

但是,二 OO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我们却收到房产公司的通知,要求我们于十一月三十日前结清房租,搬空住房,将钥匙交至房产公司,不但没有任何安置条件,而且要求住房由我们本人自行解决(按照国家对离退休老干部安置安家的政策,我们所住的房屋是安置房,不应缴纳房租的,但在我们不懂政策的情况下我已把房租缴清了),房产公司不但不解决住房问题还强行让我搬出住房并声称还要增加房屋租金,使我们原本就拮据的生活更是难上加难。通过了解,房产公司对该房屋在未通知我本人的情况下,对我们居住房已抵押债务于他人了,我们认为房产公司巧立明目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此房屋是我祖父侯义明在离休时由原定西县革命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老干部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政策定西县革命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老干部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政策安排的住房,并不属于他人的,自称是现房主,私底下又把此房卖给了开发商了,导致今天强行拆房的局面了。退一步讲,为了城市改造的政策,对拆迁户也应有拆有安、有安有补的政策,这些人是什么条件也不讲,直接来拆房,还说两天之内不搬的话,后果非常之严重的,由我自己负责。你们说这些人讲不讲理呀,讲不讲法?对于一位八旬老人来说,这种做法是不是连最起码的人的良心都没有。

所以请求:部队首长能够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来解决我们住房的问题。但是,我们多次找了当地相关部门,都是石沉大海、杳无音讯,无奈我们又向市上相关部门反映,但是都是找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解决。作为一位八旬老人,作为老革命军人的遗属,最后尽然落的如此下场,不得不叫人心寒,同时也无法理解国家对于老革命军人的安置政策为什么会被有些人如此亵渎,难道我丈夫侯义明打了一辈子天下到如今他的遗属连最起码的住房都没有吗?这天理在哪去找?而且我们于二 OO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我在区信访办还有市政府就住房问题进行了反映,在同时把信访材料报于现在的区政府还有市政府,到至今都沉入大海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解决。

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现住房为我丈夫侯义明(退休时为原定西县革命委员)退休时的安置房,当年丈夫侯义明退休,单位按国家对退休老干部安置条件根据当时我丈夫侯义明的要求,将原定西县东大街水门巷 11 号,现为 15 号作为地点,由原房管会用丈夫的退休安置费修建住所一处, 250 多平方米,做为退休的住房安置,时是 1971 年,居住到现在。可是,不知什么时候我们的住房却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私自出售,使我们成了所谓的“不合法”的住户。具体情况陈述如下:

一、二 OO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接到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要求我们腾空房屋,其原因是房屋因多年失修,不能居住,为保证住户安全,区房产公司对其进行开发改造,住户的住房问题自行解决(是当时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通知)为此我无法解决一家几口人的住房问题,并在二 OO 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将情况反映到区委书记李旺泽书记,区政府区长郭维团处,请求解决此事,后才了解到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二 OO 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将 15-19 号的房屋以抵偿债务的名义出售给安陇公司的史淑兰,区房产开发公司巧立名目,欲将我 15-19 号住户赶出家门的行为非常清楚。

二、据了解,安陇公司的合法代表人是莫秉私,史淑兰是安陇公司的什么人我们不太了解,最起码她不是安陇公司的法人代表,这种出售房屋和接收的做法是否有其它原因和不正常关系呢?当时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杜生荣(现城市建设局的纪检书记)。

三、二 OO 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该房屋已经被出售了,二 OO 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才以报告形式报区国土资源局,用于抵偿债务,这种不正常违规操作,是否违纪。

四、二 OO 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已出售的低偿债务的房屋,二 OO 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才由定西市公信房地产评估中心做评估,不知当时二 OO 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出售房屋的依据从何而来,这种评估是否真实有效。

以上种种不正常的做法和不正常的出售抵偿债务的方式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不可告人的内情,只有彻底的调查清楚,才有一个可信的定论,否则叫人不得不对其产生质疑。我们做为一个在这里正常居住四十年的住户,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二 OO 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一夜之间使我们一家,一个八旬老人就变成了一个不合法的住户。退一步讲,就说要对旧房用于抵偿债务,二 OO 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要对原住户有一个最起码的走访,征求住户的意见,对住户有一个基本的安置,这些工作做了没有呢?常言道,鸟有鸟巢、狗有狗窝,何况一户有着老少三代人的大家庭,就这样变成了非法住户了。像这种无法可依、无据可寻的非法行为,怎能叫人信服和接受,更何谈为人民服务?我们表示怀疑,出售房产用于抵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真实,是否带有个人色彩,恳请相关部门查实。

鉴于以上情况,我恳请政府领导对我以上反映的问题给予帮助,解决我的实际问题,同时也是对我们祖孙三代为部队做出的贡献做了最大的肯定,也是对一名老革命的最好回报,恳请政府领导帮帮我。

毛 秀 英

二 O 一 O 年七月十二日




情 况 反 映

我叫侯乾, 1990 年 9 月出生, 2007 年 10 月入伍,现服役于陕西省武警总队西安市支队第一大队第二中队。 2009 年 6 月参加支队勤务培训。 2009 年 7 月参加总队驾驶员培训。 2009 年 12 月转攻为一级士官,并担任一大队二中队六班副班长。 2010 年 6 月参加支队勤务培训。

父亲侯建林, 1965 年 3 月出生,退伍军人, 1984 年 10 月入伍,退伍前服役于陕西省武警总队西安市支队未央区武警中队。 1988 年 1 月退伍,现工作于定西市安定区团结镇人民政府。

母亲李秀风, 1965 年 8 月出生,下岗职工(原工作单位定西国营敬东机器厂工作,现已破产)。

伯父侯建国, 1954 年 12 月出生,退伍军人, 1972 年入伍, 1978 年退伍,退伍前服役于四川省大足县 7304 部队,中共党员,现下岗职工(原工作单位定西地区车辆厂职工)。

伯母,因病去世。

大哥侯炜, 1983 年 2 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现役军人, 2006 年入伍,现服役于武警交通二支队四中队,中尉军衔。

祖母毛秀英,生于一九三二年九月,是家庭妇女,现年老体弱多病,国家每月给予生活费 500 元还是这两年才给的,现住定西市安定区水门巷 15 号(原 11 号)。

祖父侯义明,生于一九一二年十二月,是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人,于一九三七年三月在河北省永清县参加共产党地下工作,在此工作期间为防止敌人抓捕,曾改名为马义明,全国解放以后才恢复其原名。一九四五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介绍人是戴金川同志。参加工作以来,历任司令队警卫队队长,军事教官,排长、连长、九师二十七团参谋副营长、九师武工队队长,一九四五年七月在山西黄家沿伏击战受枪伤,一九五零年四月在酒泉电厂失火炸伤评为二等甲级革命残废军人、酒泉军分区武装部军事科长,然后在兰州军区干了一段时间,一九五二年至一九五四年任定西军分区参谋长,县兵役局局长,武装部部长,一九五五年至一九六四年任临洮县监委书记,之后在定西食品公司任党委书记,一九七一年六月由原县革委会批准离休。

一九七一年离休时按照国家对老干部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政策,定西县革委会按照老干部离退休安置安家补助费的政策由定西县房产公司(原县房管会)在现有住址上东大街水门巷 15 号(原 11 号)原有院落 250 多平米,修建土木结构房屋一处,使用面积五十八平方米多,一九八六年由于房屋多年失修,定西县房产公司在原址上利用原有的门窗、椽木等材料进行了翻修,并在原有院落前又强行加盖了一排半住房(其中半排房占了院落的 50 多平方面积)一排占了 100 多平方米,并出租给其他住户,现剩院落面积只有 90 多平米了,由于当时建筑材料不好施工质量差,现住墙壁脱落,屋顶也漏雨,外面下大雨里面下小雨,下水道也不畅通,住房现在已成为严重危房了,居住条件非常差,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二 OO 四年。

但是,二 OO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我们却收到房产公司的通知,要求我们于十一月三十日前结清房租,搬空住房,将钥匙交至房产公司,不但没有任何安置条件,而且要求住房由我们本人自行解决(按照国家对离退休老干部安置安家的政策,我们所住的房屋是安置房,不应缴纳房租的,但在我们不懂政策的情况下我已把房租缴清了),房产公司不但不解决住房问题还强行让我搬出住房并声称还要增加房屋租金,使我们原本就拮据的生活更是难上加难。通过了解,房产公司对该房屋在未通知我本人的情况下,对我们居住房已抵押债务于他人了,我们认为房产公司巧立明目的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因为此房屋是我祖父侯义明在离休时由原定西县革命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老干部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政策定西县革命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老干部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政策安排的住房,并不属于他人的,自称是现房主,私底下又把此房卖给了开发商了,导致今天强行拆房的局面了。退一步讲,为了城市改造的政策,对拆迁户也应有拆有安、有安有补的政策,这些人是什么条件也不讲,直接来拆房,还说两天之内不搬的话,后果非常之严重的,由我自己负责。你们说这些人讲不讲理呀,讲不讲法?对于一位八旬老祖母来说,这种做法是不是连最起码的人的良心都没有。

所以请求:有关部门能够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来解决我们住房的问题。但是,我们多次找了当地相关部门,都是石沉大海、杳无音讯,无奈我们又向市上相关部门反映,但是都是找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解决。作为一位八旬老人的祖母,作为老革命军人的遗属,最后尽然落的如此下场,不得不叫人心寒,同时也无法理解国家对于老革命军人的安置政策为什么会被有些人如此亵渎,难道我祖父侯义明打了一辈子天下到如今他的遗属连最起码的住房都没有吗?这天理在哪去找?而且我们于二 OO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我在区信访办还有市政府就住房问题进行了反映,在同时把信访材料报于现在的区政府还有市政府,到至今都沉入大海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解决。

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祖母毛秀英,女,现年 80 岁,现住房为其丈夫侯义明(退休时为原定西县革命委员)退休时的安置房,当年祖父侯义明退休,单位按国家对退休老干部安置条件根据当时我祖父侯义明的要求,将原定西县东大街水门巷 11 号,现为 15 号作为地点,由原房管会用祖父的退休安置费修建住所一处, 250 多平方米,做为退休的住房安置,时是 1971 年,居住到现在。可是,不知什么时候我们的住房却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私自出售,使我们成了所谓的“不合法”的住户。具体情况陈述如下:

一、二 OO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接到区房地产开发公司通知要求我们腾空房屋,其原因是房屋因多年失修,不能居住,为保证住户安全,区房产公司对其进行开发改造,住户的住房问题自行解决(是当时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通知)为此我无法解决一家几口人的住房问题,并在二 OO 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将情况反映到区委书记李旺泽书记,区政府区长郭维团处,请求解决此事,后才了解到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二 OO 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将 15-19 号的房屋以抵偿债务的名义出售给安陇公司的史淑兰,区房产开发公司巧立名目,欲将我 15-19 号住户赶出家门的行为非常清楚。

二、据了解,安陇公司的合法代表人是莫秉私,史淑兰是安陇公司的什么人我们不太了解,最起码她不是安陇公司的法人代表,这种出售房屋和接收的做法是否有其它原因和不正常关系呢?当时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经理杜生荣(现城市建设局的纪检书记)。

三、二 OO 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该房屋已经被出售了,二 OO 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才以报告形式报区国土资源局,用于抵偿债务,这种不正常违规操作,是否违纪。

四、二 OO 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已出售的低偿债务的房屋,二 OO 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才由定西市公信房地产评估中心做评估,不知当时二 OO 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出售房屋的依据从何而来,这种评估是否真实有效。

以上种种不正常的做法和不正常的出售抵偿债务的方式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不可告人的内情,只有彻底的调查清楚,才有一个可信的定论,否则叫人不得不对其产生质疑。我们做为一个在这里正常居住四十年的住户,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二 OO 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一夜之间使我们一家,一个八旬老祖母就变成了一个不合法的住户。退一步讲,就说要对旧房用于抵偿债务,二 OO 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前要对原住户有一个最起码的走访,征求住户的意见,对住户有一个基本的安置,这些工作做了没有呢?常言道,鸟有鸟巢、狗有狗窝,何况一户有着老少三代人的大家庭,就这样变成了非法住户了。像这种无法可依、无据可寻的非法行为,怎能叫人信服和接受,更何谈为人民服务?我们表示怀疑,出售房产用于抵债务在这种情况下是否真实,是否带有个人色彩,恳请相关部门查实。

我做为一名现役军人,首先要以保卫国家、维护世界和平、确保社会稳定的宗旨和为人民服务的心愿做好一名当代军人。同时也要有一个良好的家庭和谐来保证。在此我请求部队首长对我以上反映的问题给予帮助,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解决我们家的实际问题,同时也是对我们祖孙三代为部队做出的贡献做了最大的肯定,也是对一名老革命的最好回报,恳请部队首长帮帮我。

一大队二中队:侯 乾

二 O 一 O 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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