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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2 16: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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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杭州
长兴村民状告公安 追堵镇长讨说法被处拘留(立贴为证,被删贴)
市场网报 2010-08-20 15:25 稿件来源:本站消息 我要发稿
村民认为镇长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故要求其留下把问题说清楚了再走。没想到这一较真行为竟被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并处以拘留和罚款。日前,浙江省长兴县一村民将县公安局告上了法院。
《市场导报》记者了解到,2009年10月20日,长兴县公安局曾作出一份《处罚决定书》。
其中指出,当日上午,泗安镇副镇长张某等镇、村领导到五里渡村委会向村民就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至中午,张某等人准备回去吃午饭,村民严胜江伙同他人强行拦阻。待民警赶到现场后,严等人仍阻拦张某离开。公安机关以此认为,严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故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
事后严胜江则表示,案发当日他和其他村民只是要求张副镇长留下来解释一下有关情况,并未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因此,长兴县公安局的处罚没有事实依据,其行为属滥用行政权力。
2010年1月8日,严向长兴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
长兴县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2010年6月28日,长兴县法院判决,维持长兴县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因不服该判决,严胜江向湖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2010年8月16日,湖州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严的代理律师毕文强指出,事发当时,副镇长张某的粗暴表态引发村民不满,其他村干部想回避问题,而让张离开。此时,张某本人作为领导干部,对村民的疑问本身具有解释的责任。公安机关以此认定其人身自由被限制显然是偷换概念。如果以此推断,任何一个与政府公务员交涉的过程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限制人身自由,这是一个可怕的逻辑。
目前,湖州中院对此案仍在审理之中。
作者: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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