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绍兴人陈某打烟堆、烧杂物,将邻居邵某的176箱蜜蜂熏死至少一半。
今年1月,邵某向绍兴县法院起诉陈某,要求陈某赔偿126587元。
蜜蜂本身损失3万多
要求赔偿9万元的衍生产品损失
绍兴县蜂业协会鉴定,蜜蜂本身的损失是3万多元,而蜂王浆、花粉等衍生产品的损失达9万元。
陈某对这样的损失计算方法表示无法接受。
由于蜂业协会并不是法定的评估机构,所以,今年3月,法院依法委托了绍兴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养蜂损失评估。评估结果是,邵某的损失为52800元。
这份评估,没有认可衍生产品的损失,因为衍生产品本身是一种间接的隐性的损失,存在不可预测性。但该评估认为,虽然受到污染后176箱蜜蜂并没有全部死亡,但因为这些蜜蜂都已被污染,所以损失是按全部蜜蜂的价值计算的。
同一件事情
不同诉讼会有不同的结果
昨天,法庭宣判,由被告陈某赔偿给原告邵某经济损失计36960元。
经办法官说,如果邵某只是以一般的财产损害赔偿起诉陈某的话,很可能会败诉。
因为原告除了要举证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的损失,还要对两者间的因果关系及被告存在过错进行举证,这对邵某来说是很难的。而且一般侵权案,诉讼时效为一年,此案却发生在3年前。
但邵某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起诉陈某,情况就变得不同了。
首先,诉讼时效延长至3年。
其次,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须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这下,由于陈某既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又未对其焚烧垃圾的行为与原告蜜蜂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法庭认为,陈某焚烧垃圾行为导致原告蜜蜂死亡,应对此负责任。
但鉴于原告于村民居住处养蜂,其行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亦有过错。根据原、被告各自的过错大小,具体承担责任比例为原告承担30%,被告承担70%。
来源都市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