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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报广西南宁李双强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清单
一、李双强涉嫌诈骗罪部分证据:
1、李双强基本情况;
2、李双强身份证复印件;
3、奖励证明;
4、欠条;
5、广西公明司法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文书(桂公明司鉴文字[2007]第169号);
6、南宁中院(2007)南市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
7、广西高院(2010)桂民终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
二、李双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部分证据:
2、南宁市敬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东兴分公司营业执照;
2、东兴公安局治安大队《证明》;
3、刻制防伪印章要求通知书。
三、李双强涉嫌职位侵占罪部分证据:
1、《聘请书》;
2、李双强收取恒达花园、秀厢公寓业主房款未交回公司票证复印件汇总;
3、李双强借支在房地产公司挂票证复印件汇总;
4、《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
5、南宁中院(2007)南市民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
6、广西高院(2010)桂民二终字第83好判决书;
李双强原是广西南宁市敬强房地产公司副总经理,竟然在任职期间违法失刻敬强公司东兴分公司的公章,并私自以东兴分公司名义向南宁市盛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增加600多万元的工程款,还伪造证据诈骗、侵占敬强公司近1000万元的财产。本是一件得到司法公正判决的案件,最后竟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一股神秘势力操纵后,让李双强诈骗、侵占行为通过司法判决的方式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广西高院这股神秘势力能力真不是一般的大!!!
据敬强公司董事长翁守敬描述,李双强案件背后的神秘势力原来是广西高院一位手握实权的大人物,此人与广西高院几位现任和退休的法官组成的利益共同体,提供不当司法手段帮助当事人李双强获利,这样的官员尽然安然无样,法律的公正何在?
对南宁市敬强房地产有限公司三个案件的事实调查
案件1:关于敬强公司在东兴东南亚广场项目"拖欠工程款"一案的事实调查
2008年春天,盛柏公司诉敬强公司"拖欠工程款"一案,经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重审后,引起了很多人的质疑。该案不仅受到全国人大代表、湘潭大学校长罗和安教授质疑,还被敬强公司指控为假案。当事人李双强想通过司法手段,企图侵呑敬强公司1000万元资产的目的,在广西、南宁、防城港等地人人皆知,无论防城港中院和广西高院怎样解释、标榜、作秀,该案引发的争论将不会平息,如果此案不能得到公正判决,那将是中国司法领域最可悲的一个案件!!!
案件2:关于李双强侵占公司财产案的事实调查
大家都知道翁守敬在诉李双强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一案中:南宁市中院已在一审中,均不予认可李双强的400万元奖金之事,所以,翁守敬说敬强公司完全否认给予李双强每年80万元,5年共计400万元奖金之事,因为李双强向法院所提供的证据,是利用过去工作之便私自在空白纸上加盖公章,之后才填写的假欠条,无需质疑李双强的行为是严重的诈骗行为。
南宁中院在一审中不认可李双强的400万元奖金之事,而这一正确判决为什么却在二审中被广西高院完全推翻了呢?翁守敬揭开了这其中的黑幕,他说,这是广西高院副院长蒋某,前任防城港中院院长现任广西高院执行局局长的林某为首的、包括审判长张某、代理审判员兰某、张某某等人为包庇和掩盖李双强的经济犯罪问题,才采用完全推翻南宁中院一审判决的作法。由此可见,广西高院在二审中作出的判决是违背客观事实的、极不公正的判决。
据本案律师介绍,我们从南宁巿中院(2007)南巿民二初字第199号判决书和2011年10月8日敬强公司向南宁巿公安局"关于请求依法查处李双强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紧急报告"中得出下述三点结论:
一、李双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数百万元,其中:现金3027383.88元;公司金湖商住楼B栋B1601房产及配套车库,合计金额达350万元之巨。
二在"司法高人"的指点和策划下,李双强利用职务之便预留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信笺纸,伪造了"奖励证明"和相应的"欠条"两份文件。以此一举三得:不仅掩盖了自己侵占公司财产的犯罪事实,而且为自己增加了数百万财产,同时也达到了损害和削弱公司及翁守敬的目的。
案件3:关于股权案的事实调查
该案的律师介绍,关于李双强股权一案历经各级法院的四次审理,他们认为:
一是南宁巿兴宁区法院(2007)兴民初字第288号判决书和南宁巿中院(2008)南宁民二终字第55号判决书都是正确的:翁守敬是敬强公司唯一的股东,两个判决书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是广西高院(2009)桂民提字第4号的判决是枉法判决:周炜、韦伟强、刘霞等人要负有重要责任。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再申字第132号的裁定是错误的:从程序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就股权案在受理翁守敬的申诉后,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举证、质证,而是直接作出驳回的裁定。由此可见,审查程序存在问题。同时,广西高院直接提审并改判一、二审确认的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把实体权利经提审而直接确认,提审即成终审判决,这违背了我国二审终审制原则,剥夺了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从实体上看,谁是真正的出资人,才是股权纷争案的关键所在。本案在一审、二审中,翁守敬提供了大量证据,环环相扣地证明了翁守敬是实际出资人,李振强只是名义股东。
翁守敬说,广西髙院改判李双强的哥哥李振强拥有敬强公司37.5%股权后,李双强曾在公开场合讲,那37.5%的股份不是他哥哥李振强一个人的,其中一位官员占据了大部分。翁守敬去找这位官员询问时,这位官员当面对翁守敬表示,如果翁守敬拿出几百万元,他也能帮其摆平此事。
李双强的诉求毫无缘由地屡屡获胜,不仅引起当地群众震惊,就连一位经办法官也对此不满,他说:法院的判决如果偏离事实与法律,将经不住时间的考验,但法官又不得不面对现实,因为有些人是得罪不起的。
翁守敬述说,李双强之所以能逍遥法外,主要是因为广西高院有一股神秘势力在操纵司法,该势力主要由广西髙院几位现任和退休法官勾结而成,其中包括原防城港中院的领导以及从区高院调出的另一名官员杨某等人,这伙人组成了一个利益集团。
有这些人帮助李双强,所以就不惧怕官司。敬强公司于2007年9月11日起诉李双强,指控他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公司购房款238.92万元,并巧立名目套取公司现金63.81万元,还在公司不知内情的情况下,将一套360M?的样板房备案至其夫人名下。虽然敬强公司在南宁中院的一审中判决中胜诉,但在这一股神秘势力的操纵下,李双强又在广西高院二审中离奇获胜。
这简直太荒谬了!!!只要你在广西同李双强打官司,不管证据多充分,都将无法胜诉,这次李双强又凭两份伪造的证据再次胜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曾明确指出:法官队伍还"不太纯洁",少数法官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法官甚至贪赃枉法。要重点查处利用审判权和执行权贪脏枉法的人和事,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全国政协委员何悦认为,"在所有的腐败现象中,后果最严重、影响最恶劣的恐怕就是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经济的飞速发展还带来了新情况。随着平均主义社会消失,法官像别人一样,也有"致富"欲望,一些人便开始滥用权力。 这不仅仅影响到民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破坏中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急需的稳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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