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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教育厅行政严重不作为知法犯法不为民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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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8 04:2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金华
湖北省教育厅行政严重不作为知法犯法不为民作主
  一、民办《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不按照招生前的广告和承诺,以留级来随意改变学生(学制时间),让学生家长经济受损;在教育教学中严重管理混乱,违规违法,违反行政处分程序,招聘不负责任的老师;还半年不对学生进行考勤、管理、教育教学,上报处理,让学生拿不到毕业证,使学生家长毕生心血和汗水白流,误人子弟;学院还违规操作,违规收费,乱收费,不合理退费;言而无信,无中生有,欺下瞒上,久拖不合理退费,(连收的押金都不退),还上人民法院诬告学生家长。详细情况可网上查看标题《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违规收费强行私了不成反而欺压学生家长》。
  二、还多年与学生家长纠缠不清,发生强行私了不成反欺学生家长、以及家长被逼网上发贴,还以“侵害学院名誉权”为借口,将学生家长告到异地法院的严重事件,(学院只告侵权,而对学院严重管理混乱,误人子弟,违规操作,违规收费,乱收费,则不进入司法程序。学院至今不给学生“退学通知书”(法律文书),使学生没有(法律文书),至今无评无据无法申诉,使该问题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在“铁”的事实面前,学院仗着湖北省教育厅“保护伞”,始终不承认有错。该问题学生家长经常向湖北省教育厅反映,举报、投诉、都不能得到湖北省教育厅的监督和处理,更不能合理解决问题;而对学院欺下瞒上,不真实的汇报,却信以为真,不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家长),就推卸责任,与学院共同腐.败,欺压学生家长。其行为严重行政不作为,知法犯法,不为民作主,严重违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的规定”;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通知》中:“一些民办学校在招生、管理、教学等方面存在不少混乱现象和严重问题....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欺.诈学生、管理混乱、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的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1“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2)“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现在、该问题学院始终不去解决,任意让该问题向更严重的方向发展,已形成该学院的本质就是这种学院,已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可湖北省教育厅不依法行事,明知学院有错,却不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反而要学生家长去学院要退费,要赔偿,但学院却说没有领导和单位处理学院,学院就是不合理退费。
  四、根据网上查知:“民办学校才举办几年,民办单位就获得4000万元收益;投资期间,学校向举办单位累计现金分红8150万元”,不知是真是假?但不论数字多少,用违规操作,违规收费,乱收费,不合理退费,来“收益”和“现金分红”国家和人民为教育而付出的血汗钱,(连收的押金都不退)实在不应该。学生家长不相信湖北省教育厅或少数人也去参加了“收益”和“现金分红”,而去严重行政不作为、知法犯法、执规违规、办事拖拉、不为民作主。
  五、 学院是教育人的地方,受教育者(学生)是因为需要教育而去接受教育,而且,学生在校有错没错,早已得到学院处理。可学院违反那么多规章和制度,特别是学院自己制定的规章和制度,却不负任何责任,(学生违规就要得到处理,学院违规、而且、还有自己制定的规章和制度该不该处理和“罪”加一等?),还利用违规操作,违规收费,乱收费、收费又不合理退费等手段,以办学院为名义进行违规“收益”“现金分红”该不该?还让学生家长抛家舍业,长期四处奔波,使经济、精神、身体、人格和尊严都受到严重损失该不该?强烈要求学院兑现自己的承诺:“教育关系国计民生的事业,要对学生的成长负责,要对家长的投入负责”强烈要求湖北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查清事实真相,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并行使自己的权力对该学院进行监督和处理,追究其责任。不要让学院的“腐.败”行为和管理混乱,违规操作,违规收费,乱收费,久拖不合理解决问题已成性质问题、而去严重“伤害”中国教育的“尊严”、和人民群众对“民办”学校的信任;去损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领导的行政能力和形象。
  现在、因学院不讲道理,湖北省教育厅又以知法犯法去袒护学院,不依法处理,不为民作主,在此、特向您寻求帮助。也求助全社会关心教育,帮助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伸张正义,让民办《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和《湖北省教育厅》给民一个交代和解释。学生家长实名反映问题有事实根据,可以向您提供依据、证明、证词、或当面对质谁对谁错。
  实名:秦庆国《手机:13197151916 邮箱1287027289@qq.com qq1273027041》
发表于 2014-9-28 05: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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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8 06: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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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8 06: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路过,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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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8 07: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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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8 07: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尼西亚
{:6_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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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8 07: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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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8 08: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长兴草民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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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8 08: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台北
在天朝社会,这种事不足为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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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8 09: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6_163:}不知道说什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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