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通行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便捷登录,只需一步

扫一扫,极速登录

搜索
查看: 1154|回复: 10

曝:昆山小学生开发布会赠送另类锦旗,法官说谢谢(转)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1-10 07: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金华
曝:昆山小学生开发布会赠送另类锦旗,法官说谢谢(转)
      
      神马皆浮云!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最近,一段视频流传于网上,事情发生的地点是江苏昆山: 8岁小学生为了自家的强拆官司,走投无路之下,网上开新闻发布会,并向昆山法院赠送“枉法判案创新奖” 锦旗,法官不知所云,说了声:谢谢。
       0.jpg
      整个视频让看者流泪,问者伤心……内容如下:
    叔叔阿姨,你们好!我是薇拉。10年前,在我没出生时,我爷爷有房子被拆了。安置房建好后,却被开发商卖掉了。今年9岁了,我爷爷仍然没有得到回迁安置。今年年初,我爷爷的冤案,受到全国几十家媒体、数百家网站关注。一些官员自知理亏,拍着胸脯说要马上安置。可是八九个月过去了,他们却说话不算数。9月7日,昆山法院的判决,再次把我们推到了家破人亡的边缘。
    昆山法院的最新判决,有三大荒唐。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第一,2005年,法院解除了我爷爷的安置协议。去年9月,江苏省高院裁定,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接着苏州法院撤销了原判决。如今,昆山法院再次解除我爷爷的安置协议,并且对我爷爷说:“你再打8年官司,省高院的裁定也不起作用。”
    第二,我爷爷十年得不到回迁安置,依法应该支付中转费。如今,法官却捏造一份我爷爷与拆迁公司签订的租房协议,判决用一点点房租冲抵中转费。房租与中转费相比,相差22倍。帮开发商逃避法律义务,法官不惜知法犯法。
    第三,造成我爷爷十年没有回迁安置的原因,是“一房两卖”。如今,昆山法院却拒绝对“一房两卖”的事实作任何调查取证。我爷爷提供的证据,法官却不理不问。帮开发商逃避法律义务,法官不惜枉法判案。
    昆山法院的叔叔阿姨们,为了讴歌法官一心一意帮开发商逃避法律义务的事迹,我家赠送“枉法判案创新奖”锦旗,以示抗议。
    悲愤之极,我爷爷曾作诗一首。其中一句是“誓死不作昆山人”,我爷爷说:“孩子,你长大了,不管有没有出息,都不要说自己是昆山人。”
    我爷爷蔡菊林还说:“孩子,从你没出生房子被拆,到现在快10年了,10年来我们家官司缠身,却没有拿到1分钱的补助,爷爷无能,没让你们过上一天好日子。从昆山法院到高院用了10年时间,这次昆山法院的最新判决,再次枉法判案,帮助开发商逃避责任。真不知道,这次从昆山到南京,我们要走多久,如果我死在审冤的半路上,我希望你妈妈和你能继续把官司打下去……”
    我爷爷蔡菊林的手机号是:13862651315 跪求大家帮帮我们!
    或许是有相同的经历,看完视频,让我无限伤感!且不说这种做法的对与错蔡菊林和小薇拉的勇气是难能可贵呀!如不是走投无路,也不会采用这种办法,鬼使神差,我拨通了蔡菊林的电话……
    蔡菊林性格和我想象的差不多,耿直而倔强。他家官司本身没什么可说,10年拆迁没拿到一分钱,已经无需多言,蔡菊林也说:这么多年,官司一路打下来,6次败诉,两次转机,这些判决更是有创新,法院搞了一份我和拆迁公司签的租赁合同,这10年算的租给他们,我是傻子呀,房子拆了租给他们,告了10年,再给我租金。”
   “当然,所遇到的法官,也不全是像昆山法官戴幸福哪样,有好心法官也很同情我,让我别告了,回去吧,你告不赢!背后的势力是我动不了的,但我就不信没有说理的地方……”
    老蔡说:“像我样给他打电话的也不少,还有的是媒体记者,他感谢我们的关心,他会坚持到底。”
    他还说“昨天,法院的人找我谈话了,说多给30万,让我别告了!”,我说:“你答应了?”老蔡说“我相信法律,法院也承认我的合同,就应该按合同支付我中转费而不是租金。”老蔡最后说:“如果我告不赢,我还有后代,我不怕,实在不行,真像法官说的那样,等我死了,找包公审冤去!”
    挂了电话,我很无语。
    我只能说:老蔡加油!中国加油!
      
      [flash=480,400,0]http://player.youku.com/player.php/sid/XMzE4ODU2NTY0/v.swf[/flash]

发表于 2011-11-11 05: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西兰
纯属路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11 05: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6_21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11 06: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辽宁盘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11 06: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路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11 06: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6_17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11 07: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12 12: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6_254:}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12 17: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天朝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1-12 19: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通行证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客服中心 联系我们
公司简介 | 关于百叶龙 | 产品服务 |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手机版 |手机客户端下载
网站运营:浙江简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告热线:18599999946    站务处理QQ:491513048   TEL:0572-6666141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5029588号 软件著作权:软著登字第E0052470号 Copyright©2009-2023 WWW.CX-BBS.COM All Right Reserved.
法律顾问: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沈学峰  律师  公安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52202000809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