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却死缠烂打不让员工离开,拿加薪、提高待遇等优厚条件贿赂员工无果后又企图拿冠冕堂皇的无限期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困住员工双脚。签订劳动合同时,不见保密协议等条款,说到易主,又不知道从哪里炮制出所谓保密文件,更荒谬的是,看到技术部长要易主,该企业居然拿十年间向日本的母公司所支付的技术转让费乘以70%得出的天文数字强加在小小的技术部长身上,“赔偿”,还不如说是“勒索”!凭什么为你效力了7年的技术部长办个合理合法的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却要为整个企业的技术转让费买单!如此卑鄙龌龊的霸权行径也只有被冠名以“帝国”字样的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办的出来。
梁超国,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帝国)技术本部部长,2009年11月,梁在合同(2002年1月2日2009年12月31日)到期前的一个月即书面告知大连帝国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大连帝国不同意梁离职,要求梁如果离职必须补签竞业禁止和终身保密协议,否则不给办理离职手续,而梁表示在职期间从未与公司签订过这类协议。梁在2010年1月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仲裁院提出了申请,但经过一裁二审,最终判决大连帝国在梁超国拒绝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的前提下可不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并且裁决梁超国赔偿大连帝国屏蔽电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779.6934元人民币。
看到日本帝国企业打压中国员工,置中国法律于不顾,随意践踏中国员工权益,这是任何一个中国人所不齿和不能忍受的。无独有偶,在中国投资的日本企业中,对待中国员工差的例子有很多,如伊藤忠员工工伤遭冷血待遇,大连日企员工罢工要求加薪提高待遇等。部分日企不尊重中国劳动法,勾结政府官员和审判机构,中国员工权益受到很大损失。战争年代,日本人用洋枪大炮欺负中国,掠夺中国财富,屠杀中国人民。现在,不能让日企在中国赚着中国人的钱,拿糖衣炮弹贿赂中国权势又反过头来欺压中国人。不能让日本企业在中国这么嚣张下去,大连的二级人民法院应该依照中国法律公平判决,而不能为了为了考虑与日本企业的关系就站在日本人一方。这样的话,与清政府等阿谀奉承的奴才嘴脸无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这些规定本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是,相关部门却受制于帝国主义企业,在他们的淫威之下,法律成了一纸空文。表面上看,损害的是梁超国个人的合法利益,但当法院和政府为帝国主义企业的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时,他们玷污的是中国的法律,损害的是国家的利益。中国的法律不能保护中国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它还算是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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