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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16: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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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湖州
400万元和30万元,这两者整整相差370万元。为了370万元奖金,姜大成到处奔波,甚至诉诸法院,但最终,法院只作出了再给他20万元奖金的判决。
姜大成认为,自己不是这20万元就能打发的,他始终坚持自己理所应得的奖金数额应该是400万元。虽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已经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但他仍然不死心——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他反复提到,“政府说话不能不算数,那明明是印在政府红头文件上的”。
这370万元奖金背后的争议,还得从7年前姜大成参与的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的一项招商引资项目说起。
协助招商引资,得了“名”却没得够“利”
49岁的姜大成是浙江长兴人,长期在外投资办厂。2002年,他来到江苏省沭阳县,与人合伙在该县胡集镇办了一家有色金属加工厂。
在姜大成到沭阳投资办厂一年多后,跟他熟识的沭阳县胡集镇党委书记杨金国调任沭阳县招商局局长。姜大成说,由于招商任务重,杨金国请他牵线搭桥,招商引资。
2004年4月,姜大成偶然获知他在浙江长兴老家的同学张天任正在酝酿大规模的投资计划,准备在山东高唐县投资建工业园,并且已经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投资意向书。得知这一消息后,姜大成认为这是一个好机会,于是跟杨金国说,能把张天任拉到沭阳投资就好了,因为张天任的浙江天能集团是以制造电动车动力电池为主业的大型集团,投资项目都是数亿元甚至10亿元级别的。
杨金国听后很高兴,让姜大成一定努力把天能公司引到沭阳来投资。姜大成说,他原本并不知道招商引资有什么详细的奖励举措,但有一天,杨金国和沭阳县一位周姓副县长一起过来找他,并带来了一份红头文件。姜大成看到,这份红头文件是沭阳县委、县政府发出的,名为《沭阳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人奖励办法》。
姜大成告诉记者,周姓副县长向他表示,只要他能拿到项目,按照奖励办法,固定资产投入200万~1000万元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1000万~5000万元的奖励0.8%,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要是拿来1亿元投资,就能奖励100万元”。
不仅如此,姜大成还看到,这份红头文件还规定,像姜大成这种非沭阳人士,还可以授予其本人“沭阳县名誉公民”或“沭阳县贵宾”称号。
已经调离沭阳的杨金国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证实了上述文件的存在,但他表示,已经不愿意再评价此事。
据姜大成称,当时他还问,自己需不需要承担什么费用,但对方告诉他,不仅不需要他掏钱,政府还会对他在招商过程中因无暇照顾生意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助。
“当时这位周姓副县长还告诉我,至于奖金,红头文件写得很清楚,因为我不是沭阳的政府工作人员,奖金直接发给我本人。”姜大成说。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允诺,姜大成对这次招商引资分外用心,不仅多次亲自前往位于浙江省长兴县的天能集团总部找张天任,向他详尽介绍沭阳县的多种优惠政策,极力推荐沭阳县的良好投资环境,还多方邀请张天任的同学、同乡当说客,动员张到沭阳投资。在双方有了合作意向后,姜大成还亲自陪同天能集团的高管到沭阳实地考察,且多次带领沭阳县的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去浙江洽谈合作项目。
在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后,姜大成一度认为,有付出就得有回报。虽然沭阳出台了对引资人的奖励办法,但他并不放心,觉得应该签一份合同比较稳妥。
为此,姜大成咨询了一些法律界人士。但他得到的答复是,这一奖励办法就相当于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邀请,只要将项目引进到沭阳,即是对沭阳发出的要约,而沭阳县政府同意该项目的引进开办就表示同意按照奖励办法兑现奖励承诺,双方就有了奖励合同的法律关系,所以根本没必要签合同。
2005年3月9日,沭阳县与浙江天能集团达成投资意向书,浙江天能集团决定在沭阳开办江苏天能电池有限公司,投资生产蓄电池,整个项目分三期进行投资,预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亿元。双方在投资意向书中约定,首期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两亿元,且应于2006年5月18日前竣工投产。
一周后的《宿迁日报》以《沭阳项目推进取得重大突破总投资10亿元特大工业项目成功落户开发区》为题报道了此事。
上述报道载明,“去年9月,通过先期到我县投资的浙江客商姜大成介绍,沭阳县招商局了解到天能公司将加快产业转移,并已经考察了十几个省市的重要信息后,局长杨金国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作了详细汇报……”
随后,双方很快签订了正式的投资协议,并开始了项目的动工建设。
2005年4月26日,姜大成被授予“沭阳县荣誉公民”的称号。一切看起来都在往“多赢”的方向发展——至少姜大成因此在沭阳得了“名”。
但到了分“利”之时,姜大成却发现,分到自己头上的奖金数额与自己的预期相差甚远。
2006年2月4日,沭阳县政府因天能集团项目奖励给沭阳县招商局60万元,沭阳县招商局通知姜大成前去领钱。
6月28日,姜大成兴冲冲地跑到招商局,却发现他能领取的奖金数额只有18万元。
他极不情愿地在领取表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但注明“此款为本人暂领”。姜大成认为,18万元的奖励与之前政府方面给出的承诺太不一致了,“这首期60万元都应该奖给我才对,没想到才分到了区区18万元”。
双方的争议由此而起。2007年9月5日和2008年2月15日,沭阳县招商局又因天能集团的项目分别获得了46.2万元(含另一项目奖励)和32万元的奖励。姜大成在2007年9月5日领走了12万元奖励,他再一次写上了“此款为本人暂领”的字样,表示并不认可这一数额。
但让他没料到的是,在打官司之前,这前后加起来的30万元是他因浙江天能集团项目而从沭阳县政府获得的所有奖励。
“差距太大了,浙江天能集团在沭阳的固定资产投资很快就超过了4亿元,我实际应当获得的奖励是400万元才对,结果才得到了区区30万元。我当然不服。”姜大成告诉记者。
起诉后,一审判决其再获20万元奖励
由于跟沭阳县政府方面的交涉没有产生任何作用,姜大成最终选择了起诉沭阳县政府。
2008年12月22日,该案被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09年3月10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庭审争议的焦点是:姜大成是否为浙江天能集团沭阳项目的引进人?被授予“沭阳县荣誉公民”称号是否意味着姜大成作为项目引进人的身份被肯定?以及天能集团的沭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是否达到4亿元等。
在法庭上,时任沭阳县委副书记的唐宏强与一名律师共同担任了被告沭阳县政府的委托代理人。他们辩称,姜大成不是项目引进人,只是在浙江天能集团投资沭阳的过程中参与了一些商务应酬活动,起到了陪同作用。浙江天能集团之所以前来投资,是因为沭阳县招商局以及沭阳县政府多次联系,派驻人员做工作,而浙江天能集团到沭阳考察后,受沭阳良好的投资环境和优厚的优惠政策影响,因此作出了投资决定。
对授予姜大成“沭阳县荣誉公民”称号的行为,被告辩称,是因为沭阳历来重视前来投资的客商,给予姜大成这一称号是对其尊重,并声称给姜大成的荣誉和奖励远远超过了其在浙江天能集团投资沭阳过程中所做工作应当得到的回报。
但姜大成认为,自己在沭阳的投资非常有限,“如果几十万元的投资也能被授予‘荣誉公民’称号,那这个称号还有什么意义?”他坚持认为,根据相关奖励办法,沭阳县政府授予自己这个称号就是证实了自己的“引资人”身份。
此外,他还表示,如果只是牵个线就要固定资产投资1%的奖励,确实不太合适。但关键在于,在这一过程中,他做了大量的工作,“那两年,我抛下自己的生意不顾,在浙江长兴和沭阳两边跑了多少趟?为了把浙江天能集团拉到沭阳,我动员了多少同乡同学做工作?沭阳方面和浙江天能集团好几次都谈不拢了,我在中间又做了多少沟通协调的工作?这里面付出的艰辛几天也说不完。”
他告诉记者,在双方谈判的时候,由于浙江天能集团希望得到的优惠政策和各种条件很多,而沭阳又不愿做太大让步,双方好几次眼看就要谈崩了,没法继续下去。他在其中充任了中间人的角色,两边做工作,反复协调,才最终使项目落户沭阳。
为了佐证自己的表述,姜大成还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其中最关键的一份证人证言来自曾担任浙江天能集团总经理秘书科长一职的高光新。高光新在证言中表示:“原告在浙江天能投资沭阳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通过他的介绍我们知道沭阳,了解沭阳,才有到沭阳投资的意向。”
然而,被告却出具了一份浙江天能集团的情况说明,该说明表示:“2004年9月,沭阳县招商局原局长杨金国一行来我公司,进一步洽谈相关事宜,至此时,姜大成才作为随行人员陪同……姜大成在天能落户沭阳的过程中,仅参与了一些商务应酬活动,就实质而言,其仅起到了陪同作用。”
对于这份证据,姜大成和他的代理律师王达表达了强烈不满。王达认为,这份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种类,因为原告提供的都是有名有姓的证人证言,且都能出庭作证,但这份证据却是以单位的名义出的,而单位无感知、记忆和陈述能力,不能作为证人,因此该情况说明无法律效力。他要求,如果天能集团确有引资情况的知情者,应以个人的名义出具证言并出庭作证。
此外,王达还认为,浙江天能集团已经在沭阳投资办厂了,跟被告沭阳县政府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其出具的说明欠缺证明效力,“天能公司能不顾在沭阳的利益而作出对沭阳不利的说明吗?”
虽然双方对于浙江天能集团在沭阳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是否达到4亿元存在争议,但法院在审理后对4亿元这一金额进行了确认。
2009年8月13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一审判决书。判决书表示,《沭阳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人奖励办法》规定“招商引资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各种合法途径将县外资金引入沭阳县境内(形成固定资产)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活动”,“从县外为沭阳经济发展引入资金或实物者均属奖励对象”,同时规定了奖励标准,“但对什么是项目引进人以及项目引进人身份如何确定未作规定”。
一审法官认为,姜大成在浙江天能集团投资沭阳过程中,及时提供信息,协助联络,为天能江苏公司落户沭阳作出了重要贡献,沭阳县政府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但姜大成主张天能江苏公司项目系由个人引进,并要求根据项目投资额享受全部奖励款证据不足。
判决书最后载明:“考虑到原告姜大成在浙江天能投资沭阳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本院酌定被告再付给原告现金奖励20万元。”
二审认定其“应获得一定的奖励”,维持原判
对于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一判决,姜大成觉得莫名其妙:“既然不支持我的诉讼请求,为什么又要多奖给我20万元?这20万元的依据是什么?如果我不是项目引进人,就一点奖励都不应该给我,如果我是,就应该给足额,给这20万元是为了打发我吗?”
他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院。2010年2月9日,江苏省高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江苏省高院出具的判决书认定,“姜大成在项目引进过程中起到了提供信息,陪同考察的作用,应获得一定的奖励”。
但判决书同时载明,《沭阳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进人奖励办法》第8条规定,“项目引进人属非财政供养人员或单位的,无招商成本的奖金直接发给其本人或单位”,江苏省高院认为,该规定含有给予项目引进人的奖金中应扣除招商成本的含义。此案中,沭阳县的招商成本表现在天能公司来沭阳考察时的招待会、沭阳给予天能公司的多种优惠政策等,这些招商成本“应在奖励给项目引进人的奖金中扣除”。
据此,江苏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经历了两次庭审后,姜大成虽然又获得20万元奖励,但他需承担的案件审理费用共计68500元,再加上律师费、差旅费等成本,姜大成反而赔了钱。
姜大成告诉记者,由于这几年纠缠于此事,他也无暇打理自己的生意,原来还是个小老板,现在竟然折腾到欠下了20多万元的债务。
“沭阳县政府理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我进行奖励,没想到事情做完了,却翻脸不认人了。”姜大成说,“如果是这样,政府的公信力何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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