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通行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便捷登录,只需一步

扫一扫,极速登录

搜索
查看: 961|回复: 9

男子私藏22支仿真枪其中14支经鉴定属枪支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10-23 10:19: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金华
  公司白领张某,从2005年至今年收集了22支各种类型的仿真枪,私藏家中。他没想到的是,其中14支经鉴定属于枪支。

  10月18日,沙坪坝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我们接到线索

  你曾经在网上买枪

  今年33岁的张某,是广东深圳一家生物制品公司的员工,家住我市沙区南方香榭丽小区。

  今年5月14日,民警敲开张家的门,“我们接到线索,你曾经在网上购买枪支……”

  原来,今年5月,广东珠海警方调查一个在网上出售仿真枪卖家时,在交易记录中发现张某在该处买过两支。珠海警方随即将线索移送给重庆警方。

  听了民警这番话,张某便去拿枪。让民警没有想到的是,他除了拿出民警掌握的那两支仿真枪,还拿出了另外20支!

  经鉴定,这22支仿真枪均为压缩气体发射直径为6毫米的BB弹,其中14支的枪口比动能大于1.8焦耳/平方厘米,认定属于枪支。

  枪友兴趣相投

  时常聚会交流心得

  张某交代,他从小就对枪支有着比较狂热的喜爱,参加工作有了一定经济实力后,萌发了买仿真枪的念头。

  “除了在网上买,还在朝天门买过两支。”在法庭受审时,张某还交代,有几个朋友也和他一样是仿真枪爱好者,他们时常聚会,交流心得。

  张某交代,买枪只是满足个人爱好,后来渐渐知道私藏枪支是违法行为,他也曾想去自首,后来又觉得自己虽然私藏枪支,但并没有用这些枪干什么坏事,警察是不会知道自己藏枪这个事的。

  买枪不买弹药

  只是出于个人爱好

  张某的辩护人提出,张某是出于个人爱好才收集仿真枪支,他没有私藏弹药,持有的仿真枪杀伤力较小。此外,张某主动交出了另外20支枪,为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他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最终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

  他的14支被认定为枪支的仿真枪被收缴。

  重庆晚报记者 王明 实习生 洪颖

  个人爱好不能触犯法律

  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一些人尤其是男性,因受影视作品等的影响,对枪支有一种莫名的向往和喜爱。

  检察官提醒,枪支毕竟是具有巨大危险性的物品,国家也将枪支纳入严格管控范围,私藏枪支是违法行为。因此,即使是再难以割舍的爱好,也决不能触犯法律。

  仿真枪不一定都是玩具

  公安部规定,凡外型、颜色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相同或近似,并且尺寸介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尺寸的二分之一和一倍之间,但不具备枪支性能的物品,即认定为仿真枪。

  若将枪口置于一定厚度的干燥松木板近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或者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因此,仿真枪不一定都是玩具,具有杀伤力的同样属于“真枪”。

  北京枪迷网购13支仿真枪

  北京市民宗某爱好收藏仿真枪,先后从网上购买枪状物13支,其中11支经鉴定为枪支。今年7月,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宗某有期徒刑4年。

  天津居民私藏65支仿真枪

  今年7月,天津警方在市民李某家中发现了65支仿真枪,其中16支被认定为具有杀伤力。李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警方控制,面临3年有期徒刑。
发表于 2011-10-23 11: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北京
{:6_179:}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23 13: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香港
汗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23 17: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在天朝社会,这种事不足为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23 22: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
{:6_183:}顶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24 00: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24 06: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24 11: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25 11: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泰国
长兴草民路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10-26 21: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台北
{:6_175:}路过,顶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通行证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客服中心 联系我们
公司简介 | 关于百叶龙 | 产品服务 |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手机版 |手机客户端下载
网站运营:浙江简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告热线:18599999946    站务处理QQ:491513048   TEL:0572-6666141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5029588号 软件著作权:软著登字第E0052470号 Copyright©2009-2023 WWW.CX-BBS.COM All Right Reserved.
法律顾问: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沈学峰  律师  公安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52202000809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