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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有对夫妻用假离婚为儿子买婚房 结果苦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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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2 09:3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金华
昨天上午9点,江干区法院九堡法庭开庭审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前妻状告前夫,要求立即履行离婚协议,交付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轿车一辆和10万元生活费。

  前夫却说,他们是假离婚,为的就是规避限购政策买房。

  

  昨天,双方都委托代理人出庭。

  女方律师拿出两人的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2010年12月已经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写明,两人是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两人对共有财产做了分割:九堡的一套房子归男方,轿车归女方,男方支付女方30万元生活费。

  但至今男方都拒绝把车子交给女方,30万元生活费也只付了20万。

  

  男方委托父亲作为代理人。父亲说他们是假离婚。

  父亲说,2010年11月,儿子和媳妇准备在城东一个小区买套房,两人还一起去付了5万元定金。没想到,由于儿子有了两次购房记录,不能再买房。

  夫妻商量后,决定假离婚,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过户给男方,让名下没有房产的女方去贷款买房。并于12月办妥了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领了离婚证书。

  办妥离婚手续第二天,男方马上给女方的账户汇了20万元。父亲说,这是儿子给媳妇用做购房款的。

  父亲说,两人根本没有感情破裂,离婚后还在一起生活,一起走亲访友、庆祝双方生日、踏青游玩。离婚协议中所说的30万元实际上是购房款的一部分,而且也都陆续付给了女方。

  

  女方律师说,两人离婚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经过民政局备案,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合法有效。

  男方父亲说:“是的,法律上讲,他们已经离婚了。而且因为这个案子,他们的感情是真的破裂了。这点没有什么好说。离婚已成事实,但财产分割是糊涂的。”

  

  父亲提出反诉,他说,两人共同经营一间服装店,这是他们唯一的收入来源。假离婚后,仍然共同打理。但到今年8月,男方找到了新的工作,女方觉得要自己一个人经营服装店,压力很大,两人大吵。目前,这个服装店被女方占有,而由于假离婚,离婚协议书上当时并没有对此进行分割。

  现在,“我们男方要求法院分割。”

  由于父亲当日没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服装店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反诉案件,法官不予合并处理,而只针对本案进行审理。

  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初步调解方案:车仍归男方,男方拿出10万元给女方。

  

  男方父亲说:“这是一个教训,告诉我们要讲诚信,不要一时糊涂为了小利犯了大错。”

  

  按照杭州目前的房产政策,本地人禁购三套房,二套房首付60%。

  也就是说,已拥有两套房的杭州户籍家庭不能再买房了。如果一对杭州户籍夫妻已经拥有两套房,双方名下各有一套,想要再买房,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如果离婚,就分裂成两个家庭,离婚男女因为名下只有一套房,按照新政,两人都能各自再买一套房。

  而一些房产中介也很乐意给眼下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夫妻指一条所谓的明路——

  

  假离婚,把房产过户到一人名下,另一人就能以首套房的名义买房。一位中介说,他手里已经办出2对了,都成功购房。

  中介说得很轻松,因为他不需要考虑:拿到离婚证后,双方真的还能像以前一样一直保持婚姻存续关系吗?

  

  承办此案的汪法官说,是否因规避限购政策而假离婚,这一事实还需查证。但只要是在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手续,从法律上来说,就是结束了双方的夫妻关系,双方不能再用夫妻关系来约束对方。而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也合法有效,不管当时是不是带有目的的仓促离婚。即使假离婚情况属实,男方也应在离婚时预料到可能发生的后果,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必须履行离婚协议书的协定。

  “对待婚姻应持慎重的态度,要把家庭的幸福、稳定看得更重,而不应为了眼前利益把婚姻当儿戏。”

  

  一位银行人士说,杭州的各大银行,对于前来贷款的人员离婚期限并没有一个硬性的规定。不管离婚几天,符合条件都能办理贷款,当然,有明显可疑情况的,银行会对此进行识别判断。(都市快报)
发表于 2011-10-22 12: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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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2 12: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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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2 15: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斯里兰卡
先顶后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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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2 16: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6_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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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2 16: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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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2 18: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麻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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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2 23: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马来西亚
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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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3 06: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哈哈,有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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