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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8 11: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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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大连理工大学北山B区
8月23日,南京市税务部门开始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征收契税。此举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
25日,有媒体报道说,国家税务总局正在加紧研究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进行征税的实施细则。今天,则有媒体出面澄清说,国家税务总局方面称“暂时未听闻总局内部在研究实施意见”。当然,这句话中需要注意的是“暂时”二字。
这一次,国家税务总局对有关其“正在加紧研究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进行征税的实施细则”的消息否认迅速,非同有媒体报道有关年终奖扣税办法的所谓“47号文件”后,时隔两天才出面澄清,使得各方对“47号文件”真伪难辨。不过,这一次,在不同的报道中,说“加紧研究”的,是国税总局的“相关工作人员”;称“暂时未闻”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方面”。那么,到底是“相关工作人员”代表国家税务总局,还是“国家税务总局方面”代表国家税务总局,这是一个让公众不明就里的问题。实际上,对引起如此广泛关注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启动新闻发布机制,迅速而明确地代表政府说明立场、阐释政策,以正视听。
然而,问题也并非国家税务总局是否启动新闻发布机制那么简单。因为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征税,实际上就是加税。税务机关增加或变相增加税种、为公民或特定的部分公民加税的行为,并没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因此,不论是哪一级税务机关,其决定加税和实际征税的行为,都是“越权行政”的行为。这也是本栏前日评论( 《一根豆角,一套房产,一种逻辑》 )的主旨。
据说,对房产证加名征税的根据,是《契税暂行条例》中有关“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的规定。但是,为什么以前对房屋产权证加名不征税,而现在却开始征税?一说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后,对婚前房产加名就等于对房屋的权属发生改变,所以要“依法”征税。
但是,也像本栏前日评论所述,作为执法机构,最高法院的新解释,只是从执法的角度对法律做出进一步的明晰,并不涉及法律关系的实质性的变化。因为最高法院的新解释,网络水军说到底,只是执法机关的释法,而不是立法机关的释法。所以,最高法院的新解释,并不是修法,更不是立新法。对于执法机关来说,任何改变原有法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解释,都是实际上的修法或立新法的行为,当属违宪的无效行为。这就是说,最高法院的新解释,并没有从法律关系上改变房屋产权证加名的权属关系,税务征收机关不能以此为借口扩大征税覆盖面,变相增加税种,进行征税。
在现代国家制度中,非基于契约关系的“化公为私”、“化私为私”,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征税,是“化私为公”的行为。对这种行为,现代国家皆以宪法的最高形式规定之、限制之。事实上,现代国家建立的基础,就是起自于“化私为公”中的“怎么化”和“化多少”的问题,以及由此形成的现代税收制度。协商“怎么化”和“化多少”的问题,就必须有一套相应的协商制度。也是因此,税权也就自然存在于制度化的协商机构当中,而政府不过是协商结果的执行机关而已,哪来的加税权呢?(光明网评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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