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雉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公告
【打印】 【关闭】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1年03月16日 点击: 556次 《雉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浙政函〔2011〕8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将《规划》中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规划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合理发展用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为雉城镇土地、人口、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土地保障,打造长三角省际枢纽与物流基地,建设山水园林型现代化新兴城市。 二、规划期限和范围
1、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2005年; 规划期限:2006—2020年。 2、规划范围 规划的范围为雉城镇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包括56个行政村(场、区),土地总面积19438.56公顷。 三、规划主要控制指标 1、总量指标。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切实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到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4481.01公顷以内,耕地保有量为6389.37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4515.20公顷,标准农田确保3300.46公顷。 2、增量指标。切实调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到2020年,全镇新增建设占用土地总量不超过1046.76公顷,其中新增建设用地不超过1040.67公顷,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905.30公顷;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量不少于308.72公顷。 3、效益指标。着力提高城镇工矿用地产出,改善人居环境,严格控制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7.00平方米以内,万元 二三产业增加值用地量控制在37.87平方米以内。 四、规划用途 1、土地用途分区 根据雉城镇土地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方向相对一致,主导用途明确,相对连片集中”等原则,规划划定七类用途区,即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林业用地区、城镇建设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风景旅游用地区和其他用地区。其中: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4867.74 公顷、一般农地区面积1232.65公顷、林业用地区面积2084.92公顷、城镇建设用地区面积8906.53公顷、村镇建设用地区面积722.25公顷、风景旅游用地区747.26公顷、其他用地区面积877.21公顷。 2 、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分区 为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控制建设用地盲目扩张,引导镇、村理性发展,划定了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形成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三个空间管制区。其中:允许建设区面积4659.12公顷、有条件建设区面积5711.33公顷、限制建设区面积9068.11公顷。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1、批准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2、批准日期:2011年2月28日。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