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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发正版47号文 “个税47号”来源仍是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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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1 07:59: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湖州

上周五正版的国税总局第47号公告“现身”国税总局官网,内容并非“伪47号公告”所涉及的个税改革,而是对转让土地和房产中的固定资产的税收问题进行了细化。

正版第47号公告的全名为《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公告于8月17日颁布,9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正版47号文件现身

8月13日,有媒体报道称,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公告根据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税率表作了修改,还对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进行了修订。

报道称,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之后,可以避免“年终奖越多、税后所得越少”、“多发1元,个税多缴2万”的问题出现。

网络上流传的47号文被证明是在民间税务网站首发,该文详细解释了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董事会、派发红股等征税问题。口气与专业性俨然是权威部门发出一般。之后多家媒体对此文进行了解读。

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人伪造47号公告的声明”让公众对“伪47号公告”印象深刻的同时,更让公众对于“真47号公告”充满了好奇。但让大家又一次没有想到的是,正版47号文件也是在民间网站首发。

根据网络搜索,早在8月23日已有两家民间网站挂出“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文件。8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布内容相同的47号公告,证明民间网站首发的47号文是真实的。

规范土地和房产转让的税收细则

正版的47号公告主要是明确了“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的缴税细则。

公告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税收计量研究中心主任行伟波昨日接受《第一财经(微博)日报》采访时表示,47号公告是对转让土地和房产中的固定资产的税收问题进行了细化,因为纳税人在转让土地和房产中的固定资产时有时会存在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税务问题存在争议,此公告是对这个问题进行规范。

在税务学上,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在47号公文出台之前,对于混合销售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只有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才须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47号公文规定了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第二种情况。行伟波表示,此前,转让土地和房产的固定资产缴纳的应为营业税,现在将营业税税基中单独取出一小部分来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国的税制,营业税为地税,增值税为共享税,但由于固定资产相对于土地和房屋的价值来说比重很小,因此应该不存在国税向地税分税收的嫌疑,改革的主要目的还是要明确税收法律的细则。

行伟波还认为,因为增值税税率高,但可以定向抵扣,因而税基小;营业税税率比较低,但不能抵扣,因而税基大,因此很难判断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之后,纳税人纳税总额是增加还是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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