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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2: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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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绍兴
焦点5
规定拒绝亲子鉴定法律后果
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现代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使得DNA鉴定技术被广泛用于子女与父母尤其是与父亲的血缘关系的证明。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较高,在诉讼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全世界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DNA技术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
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司法解释(三)第二条对此予以了确认。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相关案例】
青岛一王姓男子2002年结婚,两年后儿子出生。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经常争吵,导致感情破裂。今年初,王某向法院提出离婚。庭审中,他明确提出孩子不是他的,要求做亲子鉴定,并拒绝承担抚养费,要求女方给予精神损失赔偿。妻子坚决否认,并拒绝做亲子鉴定。不能做亲子鉴定,王某又不能出具足够证据证明孩子与他没有血缘关系。因此,这起离婚案件,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至于孩子则被判为“婚生子”,王某要按规定支付抚育费。
这起案件是发生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之前。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如果王某的妻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或将判该孩子非王某之子,判决结果将大不一样。
焦点6
婚后父母为子女
买的房子如何认定
父母倾一生积蓄给孩子买房,面对子女婚姻破裂还要分走一半房产,很多老人无法接受,法院在进行充分调研后,在司法解释(三)中拿出了解决方案,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孙军工: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
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情况如何处理,除了另有约定的,按份额共有。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这样的规定从我国实际出发,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中广网)
【相关案例】
2007年,赵俊与女友曾萍登记结婚。结婚3个月,在摆喜酒前,赵俊父母出资30万元,曾萍的父母出资18万元,为小两口置办了婚房,但当时将产权仅登记在赵俊名下。2010年赵俊和曾萍离婚。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赵俊和曾萍将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分割该房产。
焦点7
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
赠与房子反悔如何认定
杜万华(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就是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人的房屋赠与都必须要到房屋变更登记以后才能生效,如果没有变动,赠与方是有权撤销赠与的。
(中广网)
取消婚外同居约定补偿条款
昨日公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征求意见稿原来是21条。缺少的两条正是在征求意见过程中饱受社会争议的。其中一条是关于夫妻之间离婚的时候一方要证明举债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条款。
【取消条款】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曾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案例】
老板张某从外地来广州做生意,背着妻子与女子阿欣同居。两年后,婚外情被妻子发现后,张某答应与阿欣分手,阿欣提出索要青春损失费。张某给了阿欣100万元。
【解析】
在征求意见阶段,这一规定曾引发众人关注,曾有人将此总结为“大婆有权向小三追回分手费”。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删除了这一条。
杜万华(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说,婚外同居这种现象比较复杂,在具体实践中难以以司法解释相关的条文来一一对应。不过,不规定不等于不正视。他指出,基层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要坚持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善良风俗,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他们将通过案例指导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
出台背景:婚姻财产问题“与时俱进”
最高法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专门召开了有关研讨会,形成了书面修改意见。
来自最高法的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万多件,2009年为134.1万多件,2010年为137.4万多件。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5万件左右,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万多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5万件左右。
“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须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孙军工说,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新华社)
链接:婚姻法的三次司法解释
第一次:2001年,主要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第二次:2003年,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
第三次:2011年,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文/记者练情情、林霞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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