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由山西省晋中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蒋兴国、蒋兴高等15人特大“打点子”案一案,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作出一审判决。
所谓“打点子”就是先物色好“点子”即作案对象,选择作案矿点,然后将“点子”骗至所选煤矿井下作业,乘其不备将其打死,再伪造成矿难事故,之后冒充死者家属向矿方骗取巨额赔偿金的作案方式。
被告人蒋兴国、蒋兴高等15人自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期间,先后在山西、四川、重庆、云南等地采取“打点子”的方式实施作案,共8起,致9人死亡,诈骗金额212万余元。
此案具有以下特点,被告人作案手段极其残忍,故意杀人成为其获取钱财的一种手段,在井下用石头、锤子等工具将“点子”残忍杀害,没有丝毫的怜恤之情;案件性质极为恶劣,被告人之间均有一定亲属关系,甚至还有亲兄弟,大家出来将“打工”变成了“打点”,将和自己一样外出打工的人作为犯罪对象,“认识你、靠近你、为你介绍工作,只为事后将你杀害”,行为令人发指;案件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本案共有9人被杀害,目前仅落实了一名被害人的身份,其家人、家庭的状况如何均不得而知。
经审理,法庭对公诉机关起诉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分别判处蒋兴国、蒋兴高等8人死刑立即执行,2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人无期徒刑,4人12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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