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这是国务院28日公布的《烈士褒扬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根据条例,烈士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烈士子女报考普高、中等职业学校、高校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
条例还规定,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优先提供就业服务。同时,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优先、优惠照顾。
条例提出,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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