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通行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便捷登录,只需一步

扫一扫,极速登录

搜索
查看: 575|回复: 10

保部:失业者参医保个人无需缴费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7-5 11:3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湖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下发通知,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做了详细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参加职工医保,保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在异地转移时,其职工医保也随同转移。  【参保办法】
  可在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
  按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出台了失业人员参加医保的具体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按规定在失业地参加职工医保,保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用缴费。
  通知明确,缴费率原则上按照统筹地区的缴费率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最低比例不低于60%。
  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其缴费年限与失业前参加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加职工医保后,失业人员当月起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院和门诊医保待遇,享受待遇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待遇。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缴纳医保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相一致。经办机构应将缴费金额、时间等信息及时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和本人。
  【转移办法】
  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跨省、区、市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其职工医保关系随同转移,执行转入地职工医保政策。
  应缴纳的医保费按转出地标准一次性划入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
  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缴纳医保费时,不足部分由转入地失业保险基金予以补足,超出部分并入当地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人员停止领取保险金后,经办机构也将停止为其缴纳医保费用。此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按规定相应参加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
  本报记者 韩宇明
  ■ 相关新闻
  14个省份建立高龄津贴制度
  据新华社电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昨日表示,目前已有14个省份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惠及800万高龄老人。
  目前,我国有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约1899万。今年以来,民政部继续推动各地逐步将本地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纳入高龄补贴保障范围,按月计发补贴。目前已有北京、天津、吉林、黑龙江、上海、云南、宁夏等省(区、市)出台了高龄津(补)贴政策,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省份由去年6个省(区、市)扩大到14个省(区、市)。
发表于 2011-7-5 11: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真是牛人。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5 12: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已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5 12: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马来西亚
{:6_163:}不知道说什么好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5 12: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
已阅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5 13: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我来了~~~~~~~~~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5 13: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泰国
@,@..路过一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5 13: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泰国
辛苦了,支持一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5 14: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泰国
{:6_175:}路过,顶下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7-5 14: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神马都是浮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通行证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客服中心 联系我们
公司简介 | 关于百叶龙 | 产品服务 |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手机版 |手机客户端下载
网站运营:浙江简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告热线:18599999946    站务处理QQ:491513048   TEL:0572-6666141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5029588号 软件著作权:软著登字第E0052470号 Copyright©2009-2023 WWW.CX-BBS.COM All Right Reserved.
法律顾问: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沈学峰  律师  公安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52202000809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