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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对多项住房公积金政策做出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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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 03: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精神,继续缓解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不足矛盾,体现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公平性,促进湖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昨天上午,湖州市举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二届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等相关使用政策的意见。湖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水霖参加会议。

  此次调整对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而且须与前笔住房贷款还清间隔时间要求2年以上;暂停购建房提取个人缴存账户的存款余额,并继续执行累计贷款额度的规定。

  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新就业大学生毕业生和引进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在90平方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

  实施住房公积金置换性贷款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给予申请人部分利息补贴。补贴额度为:置换期间,应支付的相应公积金贷款利息额的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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