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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上午,县建设局召开行政强制拆迁前听证会,对北护城河西段北岸(台基山公园东侧)地块被拆迁人王某的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县人大、信访局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参加了听证会。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09年9月7日县建设局受理了拆迁人长兴县土地储备中心要求对被拆迁人王某的房屋拆迁进行裁决的申请。该局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之规定对该案进行审查后立案处理。2009年9月14日和10月28日该局两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因双方仍未达成一致协议,调解不成,故该局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第一款、《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9年10月29日做出长建裁字(2009)第(27)号行政裁决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中要求: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六天内选择完毕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实施搬迁。因被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规定的期限没有与拆迁人达成协议也没有实施搬迁,故拆迁人向建设局申请对王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王某的房屋举行实施强制拆迁前听证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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