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通行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便捷登录,只需一步

扫一扫,极速登录

搜索
查看: 555|回复: 0

四岁的女儿被火车撞飞铁道公司赔18万元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5-19 08: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嘉兴
这是国内第一次打破“火车撞人不承担责任”这条铁规



  5月12日,温州张先生夫妇的**之路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夫妻俩家住温州市鹿城区临江镇巽岙村。去年1月25日下午,他们年仅4岁的女儿诗诗在家附近的铁路边玩耍,被疾驰而过的5108次列车撞飞后死亡。

  当他们向金温铁道公司交涉时,对方却不承认存在过错,说只能从道义上补偿3000 元。

  多年“铁规”被打破

  金温铁道公司不肯承担责任并非没有道理。按照1991年颁布的铁路法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铁路行车事故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受害人自身原因”就包括行人在铁路上穿越、停留。

  多年来,“火车撞人撞了白撞”已成了习以为常的“铁规”。

  但张先生夫妇坚信一个理,自己女儿没理由就这么白白被撞死了!去年2月18日,他们委托律师对金温铁道公司提起诉讼,索赔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65万多元。

  代理律师没有按常规向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而选择了事发地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去年4月9日开庭时,张先生夫妇列举了金温铁道公司存在的3大过错:

  1.铁路穿村而过,却没有设立任何有效的隔离栏杆等防护措施,导致小孩子都能轻易地走上铁道。

  2.事发路段没设置警示标识,也没值班人员看护。

  3. 出事铁道边的杂草和树木长得过高,没有得到及时清除,遮挡了列车司机视线等。

  因此,铁路方面对其女儿的死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对铁路线路负有管理保护义务的单位,未在铁路周围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对安全隐患,未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原告应承担80%的责任,被告应承担20%的责任,故判决金温铁道公司赔偿12万余元。

  及时的司法解释

  让 “铁老大”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这已经难能可贵。但张先生夫妇依然无法接受。他们决定向温州中院上诉,继续叫板“铁老大”。

  此时,代理律师获得了一条新的法律依据:今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里面规定,铁路运输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即使监护人有过错,铁路运输企业也应承担50%以上的责任。

  这给这场官司带来了希望。

  2010年5月12日,此案二审时,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这条法律依据。法院认为,诗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先生夫妇没尽到法定监护义务,导致其脱离监管,在铁路线路上行走,而处于危险境况,存在过错,应减轻金温铁道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金温铁道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由于赔偿总额进行了调整,法院最终判决金温铁道公司赔偿近18万元。

  此案成为国内首起铁路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通行证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客服中心 联系我们
公司简介 | 关于百叶龙 | 产品服务 |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手机版 |手机客户端下载
网站运营:浙江简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告热线:18599999946    站务处理QQ:491513048   TEL:0572-6666141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5029588号 软件著作权:软著登字第E0052470号 Copyright©2009-2023 WWW.CX-BBS.COM All Right Reserved.
法律顾问: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沈学峰  律师  公安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52202000809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