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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商品房明码标价 新规对擅自涨价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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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6 07: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丽水
今后,市民可以像去超市买菜一样购买到明码标价的商品房了。日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宣布,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明文规定从5月1日起商品房销售实行一套一标价,并明确公示代收代办收费和物业服务收费,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

    规定指出,无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销售的新建商品房,还是中介服务机构销售的二手房,都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比如,规定要求,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记者从县物价局价格管理科了解到,我县根据省文件对住宅商品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开发商不得在终算价外擅收任何费用,以让市民明明白白消费。“国家出台的政策到省、市、县还有一定的时间,到时我们会按照规定的细则执行。”物价检查所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里面,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对外后,可以自行降价,打折销售,但涨价必须重新申报备案,“这个‘房价备案制’是最新的规定,无疑是‘国八条’要求的价格控制下的产物。该规定对市场有积极作用,这样做会更好地规范商品房市场。今后市民与开发商的交易价格更加透明了。”(来源:长兴日报)

    “新规定还是意图抑制部分开发商的违规行为,特别是在开盘销售中,根据客户数量而盲目加价。一房一价也避免部分开发商利用均价或者起价等数据吸引客户。”一位房地产公司的负责人说。
发表于 2011-3-26 07:47:0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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