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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强烈不满双薪合并计税 指责其“与民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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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8 10: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
国税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四项个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其中,最简短的一条规定却在网络上引发最强烈反响。



该条文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这意味着年底双薪将采取合并计税的方式,直接的影响是,员工的纳税额增加,而实际收入却缩水了。

国税总局的通知明确此举是为“公平税负,加强征管”,天涯网友“zc7978”一语道出众多网民的感受:“总是说对老百姓好,可老百姓总是感觉坏。”


对中低收入者影响大

众多网民对“双薪合并计税”表示不满,他们从切身利益出发,认为该项规定是在“与民争利”,对中低收入者影响更大。

博主“侠之大者”表示,这次“双薪”计税方式的调整,使民众承担的个税有所增加,这对改善民生、扩大内需是不利的。“双薪”计税方式的调整,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高收入阶层受到的影响更大,但工薪阶层的收入用于民生消费的比例要远高于高收入阶层,税负增加对他们生活水平的实质性负面影响会更大一些。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重在6%左右,调整后多增加的税收占比财政总收入其实是微不足道的。固然目前财政收入增长势头有所减缓,但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仍然是远高于居民收入增长速度的,对于一个年财政收入超过6万亿元的巨大经济体来说,如此锱铢必较又有什么意思呢。

此外,有网民认为,在经济危机中加重百姓税负负担的举动并不合宜。

博主“五岳散人”质问:“在这个时候收这种税是不是合适?经济危机似乎还没有过去,我们又是那种以出口为导向的经济模式,在外部环境不好的时候正是给国内减税、以便增加内需的时机,减少民众收入的增税措施,哪怕只有‘小幅增加’都不算好事,还把主意打到了‘双薪’的头上,让这种本身因为是计划外收入、最容易被使用的钱从民众口袋里硬掏出一部分,这是怎么个想法呢?”

博主“生人勿近”认为,“金融危机以来,国家的财政支出大幅增长,财政赤字也迅速扩大,这一切使得为财政谋求资金来源的税务部门压力很大,不得不想尽办法扩大税收来源,增加税收覆盖面以期获得更多的税收。但是要知道,增加税收不是与民争利,更不是从中低收入人群手中抢夺可怜的收入,在现阶段,税务部门应该花更多的精力去研究如何的查偷税漏税;去研究如何减轻民营企业的负担,使他们更有活力,这样未来的税收才可能增加;更应该去查查中石油二十亿元团购住房里的变相逃税问题,而不是将精力花在如何从普通民众手中夺利。”


体现税负公平

有网民认为,之前的“双薪制”计税方法存在制度缺陷,将鼓励未实行双薪的单位搞变通,而新规定是符合税负公平原则的。

东方卫视评论员骆新在其博客中称双薪合并计税“无可厚非”。

一方面,毕竟“第13个月工资”,并不是常态化的工资,而且,除了那些经济效益比较好的企业、或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外,并不是所有的单位都有能力年底发“双薪”。说“合并征税”就是损害了所有工薪族利益,恐怕与事实不符。

另一方面,“税务总局这份通知的真正用意,也就是要让税负更公平,特别是要避免‘个人收入’做假分类,平时尽量少发,年底突然猛发,即会导致税收流失,同时损害了多数人利益———因为那种发放是‘非契约性质’的,很难让你的真实收入,在账面上得到保障。请注意,该通知还规定了‘董事费征税问题’,实际上,这是指有的人(主要是领导层)在同一个企业里,既拿着固定的工资,还拿着所谓的董事费、监事费,或者,还在其他企业同时受聘拿钱;而他可以把这些工资外收入,都当成‘劳务报酬’分开计税,因为‘劳务费个税’的税率是20%,跟‘工资个税’累进税率5%至45%是不一样的,这样他就是少交了税,但对于绝大多数忠诚于一个岗位的工薪族而言,这合理吗?这才是明显影响公平性的大问题!”


听证程序不可少

对于施行双薪合并计税,部分网友表示并不抗拒,但他们提出,无论是在税收监管机制上还是在政策制定的程序上,国税总局都有需要改进之处。

其一,税收观念须转变,监管机制待完善。

“形式上的公平却可能造成实质上的更大不公,结果显然背离了设计者初衷。”作者“毕晓哲”在其博客上写道,“要避免或解决‘一刀切’式的年底双薪合并计税,‘误伤’中低收入者的问题,首先就应从紧盯工薪族工薪的习惯性做法中解脱出来。在大多数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主要是根据个人的年收入来课税,并且实行累进税率,收入越高,纳税越多。比如美国高收入者就是该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的主体。据统计,年收入在10万美元以上的群体所缴纳的税款每年占美国全部个人税收总额的60%以上,这是美国税收最重要来源。而我国目前还处于贫富纳税负担的严重‘倒挂’阶段,这才是最应该引起重视的地方。”

其二,税务政策调整应先听取纳税人意见。

博主“五岳散人”表示,增加税种当然要经过一定程序,得到某些民意机构的认可才可以的。调整已有税种的额度,难道只是凭借税务机构的一纸文书么?要知道收税是大事,调整税收也是大事,尤其是这种有可能事关大范围的公民收入的税务问题,至少应该在出台前征求民意才可以吧?政府行使收税的权力并非无限,这是每一个现代社会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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