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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同居恋人在解除同居关系后,女方要求男方兑现其曾经出具过的一张3万元的欠条,作为补偿。而男方认为并不存在欠女方3万元一事,当时只是一个 “随意”行为,但没想到却当真了,并于近日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偿还女方借款3万元。
家住泗安镇的青年农民张某和韩某是恋人关系,两人当初在湖州打工而认识,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发生矛盾,遂于2009年7月解除了恋爱关系。当时,韩某请求张某为其出具一张3万元的欠条,作为补偿。张某以为这是个玩笑,也就没有多心,便向韩某出具了 “今欠韩某款3万元”的欠条一张。不想,韩某在拿到这张欠条后,多次向张某要钱,张某认为自己根本没有欠款而予以拒绝。后韩某将张某诉于法院,要求其偿还欠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张某没有证据证明其出具的欠条是没有合法借贷关系的欠条,所以应当承担偿还责任,遂作出以上判决。(长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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