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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兴县分中心了解到,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从本月起,我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所调整。
“此次政策调整是从2月1日开始的,不过,在此之前受理并签订借款合同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中心副主任戴满智告诉记者。调整后,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职工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套数的认定,按照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 (建房 (2010)83号)执行。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调整为1年。新就业大学生、引进人才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调整为6个月。 “由于我县贷款排队轮候时间超过6个月,将暂停受理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戴满智介绍说。
已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置换性贷款拖延长转回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间的,经审批同意后可全额补贴银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之间的利差。再次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置换贷款的,不再给予利息补贴。
此次调整还包括城镇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的有关事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或配偶,符合贴息相关条件的,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的,当年可办理申请贴息手续。住房公积金支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试点社区的借款人或配偶,其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可参照低收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贴息政策申请贴息。(来源:长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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