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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太被短信诈骗160余万 民警查封账户余款难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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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09: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金华
河南商报记者 王红伟  已经4个多月了,家住郑州西郊的宋老太经常愁容不展。
  去年10月的一天,一个短信,将年近六旬的宋老太骗了个精光。
  所幸报警及时,被骗走的160多万元没有被全部取走,民警出击飞赴全国各地,查封数十个账户,冻结了剩余的57万元。
  可是,眼睁睁看着57万元待在别人账户里,宋老太却取不出来。
  警方解释,依据法律规定,他们只有查封权而没有划拨权,案子一时破不了,劝她到法院按民事案件起诉。
  到法院起诉,一审被驳回,理由是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法院无权受理此案。
  昨日,宋老太提起上诉。
  雾中花
  一条短信让老太信以为真
  去年10月11日上午,宋老太接到一个短信,提醒将扣除她银行卡年费1300元,上面还留着一个查询电话:616×××××。
  宋老太觉得莫名其妙,打电话查询。那边,一名工作人员说,在宋老太名下有一张信用卡,是不久前在郑州二七建设银行办的,可透支10万元。记录显示,几天前,该卡曾在珠宝行等场所消费了56800元。
  “是不是搞错了,我根本没有办过什么信用卡?”宋老太着急了。这名工作人员建议宋老太立即向郑州市公安局金融报案科报警,报警电话是668×××××。
  接电话的“王警官”询问后,要求宋老太马上和北京银联中心联系,并告知其电话号码,建议其将所有银联卡做一个“捆绑保护”。
  “王警官”还提醒宋老太,可能会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办的卡,一定要保密,配合公安机关破案。
  几个电话骗走全部积蓄
  当天中午,宋老太从家里拿出自己的身份证和所有的银行卡,在“北京银联中心张小姐”和“王警官”的指导下,将定期改为活期,开通转账业务,将所有存款160多万元全部做了“捆绑保护”。
  末了,“张小姐”还要走了宋老太的卡号和身份证号码。
  整个过程,为了保密,宋老太连自己的家人也没说。当天晚上9时许,宋老太意识到不对,拨打110报警,询问是否有个“金融报案科”。
  得到否定的答案后,宋老太当场晕倒。
  及时冻结“救”回了57万元
  当晚,宋老太被拉往医院抢救,她的家人报了警。
  次日上午,郑州市中原区公安分局调查发现,160多万元在“捆绑保护”当天下午,全部被转至一个叫周云华的江苏男子账户上。
  此后,没有停留,巨款迅速被分解至广东、湖南、江苏、安徽等全国各地20多个账户内,有人已将其中大部分取出。目前,分散在20多个账户内的余款总额不足60万元。
  冻结这些账户,按照金融部门的规定,必须到开户银行进行。随后,经过连续几天的努力,民警冻结了骗子没来得及取走的57万元。
  井中月
  冻结57万元 却取不回来
  随后,公安机关展开大规模调查活动,可结果令人失望,20多个账户分属各地不同人名下,这些人,有的找不到,找到的几个人也都表示,身份证早丢失了,根本没有开设这些账户。案子一时搁浅。
  骗子虽然没抓到,但能够及时冻结这57万元,对宋老太也是个莫大的安慰。宋老太的家人要求公安机关将此款追回返还,但遭到拒绝。
  公安机关表示,这笔款只有等骗子抓到,案件告破到了审判阶段,由法院来划拨才能返还。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只有冻结权,没有划拨权。
  听到这话,可急坏了宋老太一家人,这意味着,案子一天不破,这笔钱就是井中月,永远拿不到手。
  后遗症
  法院一审驳回宋老太起诉
  去年底,宋老太听从民警的建议,一纸诉状将被骗款项分流出的20多个账户开设人一并诉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
  然而,立案就颇费周折。在有关人士的建议下,宋老太将案件分离,试探性从中挑出安徽的一名被告先行起诉,要求返还不当得利1.9万余元。
  从转账流程可以看出,宋老太的160万元被转至周云华账户上,然后分流至安徽这名被告账户内8万元,一天后,只剩下这1.9万元。
  在接受警方调查时,周云华说,他的身份证曾经丢失过,他压根没有开设过那个账户。而从他账户里分流出的那20多个账户开设人,他一个也不认识。
  中原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宋老太的起诉,理由是按照先刑事后民事的法律原则,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那么,法院就不能再受理此案。
  解冻后钱被取走谁担责?
  一审裁定下达后,宋老太每天愁容不展。
  宋老太的家人多次到公安机关催促破案,因为依据规定,公安机关冻结一次账户的时间最长为6个月,再过一个多月,这个期限就到了,“一旦解冻,骗子将钱取走,谁来担责?”
  法院到底可否受理此类案件呢?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认为,即便公安机关立案了,法院也可以受理,因为,这些账户的名字并非骗子所有,即便将来破了案,司法机关也无权将这笔钱从其他人账户内划走。
  他说,从公安机关的侦查中,我们可以看出,20多个账户的设立者几乎都与诈骗犯无关,骗子只是利用他们的身份证偷偷开设了账户,这笔钱待在他们的账户里是没有根据的,这就是民法中规定的“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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