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通行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便捷登录,只需一步

扫一扫,极速登录

搜索
查看: 467|回复: 2

本月起实施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1-2-12 12:3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金华
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违反这条规定,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记者了解到,新规对市场中将房屋分拆、隔断 “化整为零”的群租行为被明令禁止,违规者由当地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调查发现,我县目前出租房中,把地下储藏室作为出租房的也有,大部分都是民宅出租房。许多房东为了利益最大化,将一间住宅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割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这种情况在城中村尤甚。

    在开发区杨湾村,记者看到安徽籍打工者张威刚从老家来长兴,得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施行的消息后,他很担心: “本来打工工资就不多,合租的话可以便宜点,这个规定出台了,我们还能去哪里找这种便宜的住房呢?”

    昨日记者走访了部分房屋中介公司了解到,对此规定多数中介人员表示不知情。金陵路上一家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认为,新政旨在加强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商品房屋租赁行为,维护租赁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这对整个行业的发展是好的。但这样的规定如果单方面以原面积或者人均面积禁止群租房,可能会导致房东提高房租价格,反而会增加打工者的生活负担,不利于城市发展。
发表于 2011-2-12 13: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止不了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1-2-17 11:3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通行证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客服中心 联系我们
公司简介 | 关于百叶龙 | 产品服务 |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手机版 |手机客户端下载
网站运营:浙江简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告热线:18599999946    站务处理QQ:491513048   TEL:0572-6666141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5029588号 软件著作权:软著登字第E0052470号 Copyright©2009-2023 WWW.CX-BBS.COM All Right Reserved.
法律顾问: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沈学峰  律师  公安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52202000809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