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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拆迁的司法问责不可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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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09: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福建福州
据中国民事执行网报道:妨发动检察机关好好查查强拆背后的**。鉴于强拆与地方的特殊利益纠葛,还可以安排提级调查或异地交叉调查。

  拆迁“变法”依然悬搁,一些地方的暴力拆迁脚步却并未停歇,**不断出现。最新的例证出现在河北邢台。4月18日,该市桥西区张家营拆迁户胡西凤为阻止拆迁当场喝下农药,其女孟建芬被铲车当场压死,胡巧凤被压成重伤。据称,当地GA机关已介入此案,主要责任人被控制。

  被控制不等于被究责,现实告诉人们,暴力强拆者往往无事,对抗强拆者不少却遭牢狱之灾。不久前,北京延庆一位副镇长还在强拆之后,斥责被拆迁人“愧对了ZF、愧对了村民、愧对了现场工作人员”。成都市金牛区城管局局长钟昌林更牛,他评论“唐福珍**”时说,“好比一个杀人犯采取某种极端行为,难道我们就不追捕他了吗?”

  当被拆迁人被定义为“愧对ZF”的刁民,甚至被比喻为“杀人犯”时,拆迁人的行为正当性和道德优越感已然确立。在他们眼里,是看不到拆迁者责任的。正如《南方周末》调查的那样,“拆出人命的地方,**个个还在”。当刑不上**,责不究强拆,拆迁怎能不野蛮?个别**怎不放言“哪里拆迁不死人?”

  舆论和媒体对司法仍抱有希望,善良的公众仍然在期待强拆的**都能被究责。昨天,有一条新闻,标题叫“安徽阜阳颍州区原副区长越权野蛮拆迁致人重伤被判刑11年”。法院判决:颍上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曹颍章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1年,违法所得10万元予以追缴。

  后果看清楚了,是滥用职权被判2年,受贿被判10年,合并执行11年,而不是强拆被判11年。尽管曹颍章的“滥用职权”造成被拆迁人财产损失138万多元,同时一人受轻伤、一人服毒**未遂成了植物人,但曹颍章被判刑,并不是因为他强拆,而是因为他强拆没通过阜阳市基础设施建设指挥部,并“未依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和裁决”。

  我建议,不妨发动检察机关好好查查强拆背后的**。鉴于强拆与地方的特殊利益纠葛,还可以安排提级调查或异地交叉调查。

  对强拆背后的滥用职权予以问责,可能还有些难度。只要强拆的**能协调好与上级和同僚的关系,并依照“拆迁条例”推进,“滥用职权”将很难成立。成都市金牛区城管局局长钟昌林就称,“所做一切只是在执行和捍卫法律”。在现行“拆迁条例”之下,拆迁权本就属于滥设,然后才被滥用。对上违宪违法,对下有违社情民意,“拆迁条例”理当尽早废除。

  当然,强拆背后的刑事究责,也有直接源于执法和司法层面的障碍。除了常见的贿赂,强拆还常常伴随着故意伤害、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行为。这些究责,非不可为,实不为也。增强司法的独立性,避免地方利益影响司法究责,进而破坏社会的整体公平与正义,刻不容缓。
发表于 2010-4-23 11: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强拆太恶心了。。民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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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12: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舟山
恩,房价涨,要造房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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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3 20:32:3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宁波
司法问责不可缺席{:6_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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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08:08: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严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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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08:07: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哈哈,顶你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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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08: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顶你一下,好贴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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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08:0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楼上的稍等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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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08: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辽宁盘锦
我的啦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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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5 08: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韩国
我帮你 喝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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