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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有顺,男,长兴县小浦镇中山村人,31岁。女人22岁从宁波千里迢迢嫁到长兴。没有图他什么,只希望他能够好好的对她。婚后生一子,一直由女人和女人的父母抚养,到2010年7月20号,男人把孩子带回中山,后来两人离婚,其中原因不详说,具体的是因为男人的不负责任。孩子判给了卢有顺,当初在法院卢有顺说的很好,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可以探望孩子,寒暑假可以与孩子共同生活。女人答应了,这个也是卢有顺离婚的前提,2010年8月30号,离婚后,男人带走了孩子,拿走了女人的一切,包括女人盖的一床被子。女人回到了宁波上班,在十月一号的时候,女人回长兴看儿子,卢有顺及家人携带孩子,并看着女人,不能离开他们家半步,只能在家里和孩子玩玩。女人看了孩子,回到了宁波,寒假了,女人再次来到卢有顺家里带孩子,希望能和孩子住些日子,开始卢有顺及家人6个,把门关起来,把女人轰走,这时孩子的身边已经有了一个所谓的“新妈妈”。孩子还只有4岁,在卢有顺及家人的教唆下,不认亲妈了。可怜天下父母心,他作为一个父亲不能失去儿子,那女人是孩子的亲生母亲,她能失去孩子吗。女人报警后,警察调节不成功,又找到执行庭,执行庭还是没有受理,说是等通知,还要商量是不是属于他们的范围内的。女人死的心都有了,妈妈为了见上孩子一面,千里迢迢赶过来,可是见不到,妈妈为了争取和孩子共同生活,可是法院有不一定受理,只是等待,无期限的等待。。。。。。长兴的有心人,热心朋友们,你们说说看,这个母亲该怎么办,该怎么做,法律的条文是不健全的,有这样一个漏洞存在。人心都是肉做的,长兴的朋友们,你们有办法帮帮这位母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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