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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18岁差一个多月,身负9条人命的杀人魔王不用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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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01:1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广东
可惜!身负9条人命的杀人魔王不用枪毙,只因18岁差一个多月

  作者:秀才江湖
  
  近日,贵州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何俊、曾祥友、游祥炎、邹泽(均已被抓获)、白中杰抢劫、杀人团伙犯罪案件。该团伙自今年7月12日以来在贵阳、安顺、毕节等地连续实施抢劫、杀人作案6起,杀死9人。白中杰,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贵州省黔东南州镇远县金堡乡。在公安部网站上公布的25个A级通缉令通缉的犯罪嫌疑人中,白中杰是年龄最小的,8月4日已经落网。《南方日报》

  
  中国有句古话:“多行不义必自毙”,可是根据现行法律,多行不义未必自毙,罪不容诛者往往不用枪毙,只要未满18岁,杀再多人也不必‘杀人不过头点地’。杀了九个人的白中杰最多10几年就可以重出江湖,因为他18岁还差1个多月。可惜啊可惜!他如果早生2个月就好了!虽然我并非嗜血,却恨恨不平,希望他死无葬身之地。什么叫‘罪有应得’,什么叫‘多行不义必自毙’,我呸!犯点小错也许是一时糊涂,杀了九个人已经是凶残成性,此人不死,天理何在!死者九泉之下岂能瞑目!当他10几年后重出江湖,老百姓的安全感何在!谁将成为他第10个冤鬼?
  
  
  法律条文如下:
  
    1.如果未成年是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是未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3.如果是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犯故意杀人的,根据情节(是否是自首,是否有立功表现等)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在很多洗脑人士眼里,法律就是天经地义、不容置疑,我不以为然!法律是人定的,法律就算神圣不可侵犯,制定法律的人并非神仙,不可能面面俱到、天衣无缝,不可能考虑到将来的社会发展状况,所以难免出现漏洞,难免多年后与社会脱节。不到18岁杀人不死、未满18岁犯罪有优惠,这些法律已经严重过时、严重不合时宜!理应改弦易辙!法律应当以人为本,以伸张正义为己任,而不是以墨守成规为宗旨!
  
  
   现在的人比10年20年前,成熟的时间已经普遍提前,当年的17岁和现在的17岁已经无法同日而语。当年的孩子会上网吗?当年的孩子敢开车吗?当年的孩子会这么早谈恋爱吗?当年的孩子会这么疯狂地杀人吗?由于营养充分、信息爆炸等原因,现在的17岁已经基本发育健全、心智成熟,已经完全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即使制法者本着小孩子不懂事的原则想网开一面,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负法律责任对枪毙的年纪有所调整,岂能刻舟求剑!
  
  
  制定法律的专家们,请看看血淋淋的例子吧!
  
  中国近期未成年人犯罪触目惊心案例:
   
   ◆黑龙江通河县年仅13岁的男孩张力宝将同村14岁女孩莉莉强奸后,法院判决其监护人对莉莉作出9000余元的赔偿并当庭释放。张力宝怀恨在心,次日晚上竟然又将莉莉母亲残忍杀死,被判处一年半劳教,不久获释。
    
     ◆东莞一保安抓住3名未成年惯偷,惯偷被扭送派出所拘留几天后释放。后3名惯偷驾面包车绑架保安15岁女儿,轮(和谐)奸后割掉其耳朵,并往耳朵里面塞臭虫几十只,塞不进去用螺丝刀硬塞。。。此案引起东莞市委书记震怒。
    
     ◆北京四少年为取乐虐杀等车女子,这起极其恶劣的案件制造者被从轻判决9年至10余年不等。。。
    
     ◆东莞外来务工人员的12岁男孩在7楼楼顶玩抛砖块,砖块落下当场砸死楼下一妇女怀抱里的女婴。由于男孩不够刑事判决,且其父生活拮据无赔偿能力,最后不了了之,女婴白白死亡。
    
     ◆山西太原理工大学贫穷的女学生邓大姗,暑期为了和打工的父母兄弟团聚,坐了33个小时来到广州。初来乍到的她还没有对这座城市留下多大印象,就在闹市区被2个未成年抢劫犯当众杀死,杀死她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她身上钱太少,引起抢劫犯的“不满”。
    
    
     ◆福建某地一初中生爱慕同班漂亮女同学,屡屡示爱被拒绝。心怀不轨的他把女孩骗至旅馆将其杀死并奸尸、碎尸。事后被抓获,他很镇定地说:你们不能判我死刑,我还未成年。
  
  
   ◆福建某地一名16岁的少年碎尸犯被抓获后满不在乎地对民警说,“有种拿枪打死我呀,我还是未成年人呢!”。另有一名惯偷,几年下来连他自己都不知道撬了几辆摩托车,自行车。他明目张胆对办案民警说,我还能偷几个月,你们管不了我,我还要过几个月才满16周岁。
  
    
  火车有老弱病残专座,法律有从轻发落专区,未成年人天生享受法律vip待遇,杀了再多人也不会枪毙,永远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据说这是国际惯例,凡是难以解释的法律问题,有关部门习惯用‘国际惯例’解释,仿佛一冠以‘国际惯例’,就天经地义。英雄不问出处,荒唐也不问出处,不合理就是不合理,不是你披上‘国际惯例’的灿烂外衣,你就名正言顺,也不是你戴上‘中国特色’的高帽,你就俨然不可侵犯。身负9条人命的杀人魔王不用枪毙,只因18岁差一个多月,我强烈不服!
发表于 2010-8-15 08:24:4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疯狂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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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08: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要改法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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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09: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法律的漏洞 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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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5 12: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6_224:}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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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6 08: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一个月一眨眼就过了,拘捕令等过了一个月在开局可以了
神勇无比的警察现在难道犯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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