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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这个套路竟骗了18万人次1.3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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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这个套路竟骗了18万人次1.3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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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仔卡
发表于 2021-8-10 10: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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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浙江丽水
8月9日下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金额高达1.31亿余元的诈骗案一审公开宣判。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闫某志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主犯李某丽、方某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2年,并处罚金。犯罪集团其他被告人另案处理。
庭审照片
简单做手工,日赚100元,骗局!被告人方某梅是这个犯罪集团的“高管”,而在最初她其实也是一个受骗者。2018年,方某梅偶然间在网上看到一则手工活兼职招聘信息,她立刻动了心。很快,方某梅交了988元的入职费用,准备大赚一笔。“公司设置了三个档次的‘入职费’,兼职488元、代理688元、总代988元,区别在于,做代理可以通过招收新人拿提成,差不多可以拿到新加入人员‘入职费’的60%左右;如果做总代,除了可以拿提成,还可以在招收满100个新人后晋升为组长,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责,同时每月领取固定工资。” 方某梅交代。交了“入职费”没几天,方某梅就收到公司寄来的手工活半成品,包括手珠、鞋垫、抱枕等,按照公司招聘时的说法,她只要用针线将鞋垫、抱枕上的图案绣出来,然后将成品寄回公司,就可以得到报酬。但是事实非并非如此!“鞋垫和抱枕很难绣,就算我一直不间断绣,也要4-5天才能绣完一双鞋垫。如果把公司寄来的半成品全部绣完,需要不间断绣一个多月,而报酬只有100多元。”方某梅交代,公司会故意把非常难绣的半成品寄给受骗人员,目的就是让他们无法完成,为领取报酬设置障碍。
发给受骗者的手工活半成品另一名受骗者詹某对此深有感触,“在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中,需要做的手工活都是非常容易的,而实际收到的半成品非常难绣。我尝试了一下,估计1个月都绣不完,投入和回报明显不划算。” 由于被骗金额不大,最后詹某没有选择报警。
诈骗18万人次 涉案金额1.31亿元当方某梅发现干手工活无法赚到钱后,她开始转向招聘新人。“会发一些广告,内容一般是‘手工活简单易做,在家就能赚钱,随机发货简单手工’等。” 方某梅交代,“我用了1个月时间就招满了100人,除了可以拿每个新人‘入职费’的提成,还晋升为组长,每月有2000元固定底薪。”当上了组长后,就有了一定的管理职责。组长会把交完“入职费”的兼职人员拉到群里,每天在群里发结算、支付报酬的图片,以此制造其他兼职人员都赚钱的假象。“其实这些图片都是假的,是PS合成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他们觉得完不成手工活是自己个人的原因,不是公司的原因,防止他们报警。” 方某梅交代。由于方某梅“善于管理”,到了2018年底,她已经成为了公司的“高管”,主要工作变成了研发“产品”、研究 “话术”、提升团队“业绩”、应对“负面舆情”等。“针对被骗人员可能提出的问题,我们会事先准备‘话术’,然后让 ‘讲课老师’把‘话术’发到‘客服群’中,以便统一回复。” 方某梅交代,有时候他们也会研究新的“产品”,比如鞋垫特别难绣,大家的意见很大,在网上也传开了,于是就要用有其他难绣的手工活去替代鞋垫。最终,方某梅成为犯罪集团中仅次于闫某志、李某丽的重要人物。“公司‘高层’微信群里共有9个人,遇到大事会找闫某志,遇到一般问题我来解决。”她供认不讳。
诈骗集团“办公”场所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募被告人方某梅等人,先后以“领航国际”“尚美工艺”“新创电商”公司名义,在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推广手工活,宣称入职后可无限期领取手工活,虚构手工活简单易做、日赚百元的事实,伪造虚假收入照片,诱骗被害人交纳加盟费。 被害人交纳加盟费后,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方某梅等人利用故意拖延结算、发货时间,延长被害人回货周期、加大手工活难度等手段,迫使被害人放弃完成手工活或者继续领取手工活,从而达到非法占有加盟费的目的。从被害人处回收的车挂、鞋垫、钻石画及珠串等手工活成品,堆放在陕西、安徽等地仓库内,未进行正常的销售活动。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等人还通过设立组长群、高层群等大量微信工作群对诈骗活动进行管理,设置组长、高层助理、高层等职务管理诈骗人员。 2018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等人通过上述方式累计诈骗18万余人次,累计诈骗金额达1.31亿余元。被告人方某梅累计诈骗金额达1.27亿余元,获取违法所得62.5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方某梅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建诈骗犯罪集团,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闫某志、李某丽涉及诈骗金额1.31亿余元,被告人方某梅涉及诈骗金额1.27亿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闫某志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主犯,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某丽、方某梅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显著,均系主犯,应按其组织、领导或参与的全部犯罪论处。被告人方某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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