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织里菲斯丽家具厂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物防治设施案。2021年4月23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织里菲斯丽家具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喷漆车间木制品油性漆喷漆作业及漆制品晾干过程中,其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未按规定正常运行,导致喷漆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6万元。
南浔区
浙江和建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案。2021年5月7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和建建材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码头区域砂石料覆盖不完全,配套的两台雾炮车未启用;物料输送区域部分砂石料未覆盖且未采取洒水降尘措施;厂区及道路扬尘明显,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以上属“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
浙江欧德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2021年5月14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浙江欧德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部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属危险废物)随意丢弃于一般固废仓库,未按照要求对危废进行严格管理。以上属“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
德清县
湖州知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危险废物与非危废物品混放案。2021年4月8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知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废仓库内同时存放危险废物及生产原料、建筑材料等非危废类物品,违反危险废物相关管理规定。以上属“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德清吉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2021年4月19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德清吉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热压车间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正常启用: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未开启,风机未运行,电源机箱电源指示灯未亮。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长兴县
长兴陆氏钢结构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案。2021年4月2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长兴陆氏钢结构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危废仓库内各类危险废物堆放杂乱,不同类危废之间未做严格地分类和隔离,仓库地面防腐蚀、防渗漏功能已缺失,且仓库未按要求建设导流沟和泄漏液收集装置,不符合危废仓库相关建设标准。以上属“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4.5万元。
长兴九牛塑业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2021年6月8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长兴九牛塑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注塑机作业生产过程中,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的一套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对应的引风机未运转,注塑作业产生的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外排。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
安吉县
安吉骏强家居有限公司未在密闭空间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案。2021年4月2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安吉骏强家居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操作人员从事刷漆作业过程中,车间门窗均处于开启状态,部分有机废气未经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至外环境。以上属“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8万元。
安吉老奶奶食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2021年4月20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安吉老奶奶食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竹笋蒸煮产生的蒸煮废水通过私设在厂区西侧围墙下的排放口,直接排放至外环境。经检测,该违法排放的生产废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浓度均超过国家标准。以上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
南太湖新区
湖州金地塑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案。2021年5月6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湖州金地塑业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投料、混料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收集效率差且生产及装运过程车间门窗呈敞开状态,导致车间内出现大量粉尘,地面积灰严重、粉尘呈无组织排放状态,部分粉尘通过敞开的窗户逃逸至外环境,对外环境造成影响。以上属“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生态环境部门责令该单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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