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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分房越刮越猛楼市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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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1:3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湖州
官员、公务员或者与之联系密切的人群,在高房价的背景下,享受着福利分房的待遇,甚至有些人以此牟利发财,这是对于房改的最大讽刺,同时,这种超国民待遇,让不公正的情绪蔓延,并危及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前景。

媒体报道说,在寸土寸金、几无新房可售的北京市中心城区,仍有一些人有其“特殊”购房通道:虽然周边商品房单价上涨到4万元/平方米,甚至5万元/平方米,他们还能享受到5000元至6000元/平方米的“成本价”。这些人中,既有国家部委的公务员,也包括一些央企的职员。一些地方城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低价房,也被质疑为向特定人群输送利益。

房地产之所以成为媒体的焦点,一方面在于它已经几乎与所有的阶层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房地产也成为财富分野的象征,在这种情况下,公平的机会,比任何时候都重要。特别是对于公共资源来说,均等是最起码的方法,毕竟福利房已经停建,保障房属性又被视为公共产品,如果是公共产品,这不是一次分配,也不是二次分配,第一次分配确实要按贡献分配,第二次分配要注重公平的原则分配,第三次分配的是公共品,毫无疑问地要以均等的方式进行分配,但是,在福利房问题上,一些人享受超国民待遇,根本有违均等分配的原则。所以,现在全国掀起考公务员热潮,而且一浪高过一浪,欲罢不能。

既然国家都定下了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公务员也不能享受超国民待遇,独享福利分房。住建部的专家陈淮撰文称,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部委和地方打着保障住房的名义,以各种形式为公务员建实物型住房有不断加剧的趋势,或明或暗的“福利分房”正在卷土重来,故此,他认为,公务员住房超国民待遇危害极大,不仅会造成新的社会不公,导致尖锐的社会矛盾,妨害市场价格稳定性,而且会对住房消费模式起到恶劣的负面示范作用。一些国家历史上在公务员住房问题上的不慎做法,曾引发严重社会危机甚至政治危机,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在这种情况下,更不能因为公务员的身份有什么特殊的待遇。一位曾在国家发改委任职的学者表示,目前部委公务员中,“科级以下的年轻公务员每月只能拿到3000元左右,租房都困难,根本承受不起买房的压力。如果不给这部分年轻人提供住房保障,他们会觉得没有希望”。公务员有困难,别的人群也是有困难的,比他们困难更多的人群有的是,这不是公务员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理由和借口,更不是瓜分公共品的幌子。何况,从苍南县保障房事实上被官员和公务员几乎全被瓜分的现实,已经足以让百姓感到郁闷和愤怒了。

这已经不是中央级别的公务员和部分央企的职员的问题了,很多级别都有霸占经济适用房这些公共资源的事情,这些公共资源,变相等于利益输送,这一小撮人能够觉得自己很特殊,买不起房就必须国家分房,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显示自己比别的群体更优越。从个人角度来说,公务员也是群众的一部分,但是,如果说保障房和福利分房都以保障这类群体利益为借口,将是对房地产市场改革的最大讽刺,更是对于社会公正的极大蔑视。这就等于,高房价的风险让弱势群体来承担,而特供渠道使得他们吃饭不用担心食品安全,住房不用担忧房价上涨,很“超脱”于世人之外。

还有的人辨称,企事业单位虽然自建保障房,但员工禁止拥有产权,因此不算“福利分房”。这等于在说,“白马非马”,白马不是马,请问如果白马、黑马都不是马,马如果没有具体的形式,到底什么东西是马。同理,如果这些企事业单位自建房分给职工的不是福利分房,拿什么形式的瓜分公共资源属于福利分房?有错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明明有错,还要嘴硬和无理闹三分一样,有损公务人员的形象。

全国有多少单位还在隐隐约约地大搞福利分房瓜分公共资源的行为,尚不得而知,真正曝光的也就那么几个例子。如果不能彻底封死这种显示优越的利益输送渠道,房地产改革实质上就是在倒退。已经福利分房的,也应当彻底清查,到底都是谁和有多少优越的特殊人在侵吞公共资源,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堵死这条通道。否者,仅仅止步于曝光与批评,并没有太大的效果。在我们社会转型遇到困难的时候,社会公正更是伤不起,当然,房地产市场也伤不起。
发表于 2011-7-13 11: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泰国
{:6_163:}不知道说什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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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2: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喀里多尼亚
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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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2: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泰国
长兴草民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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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2: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长兴草民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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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3: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6_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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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3: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丽水
炒房老百姓上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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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3: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缅甸
哟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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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4: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
{:6_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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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3 14: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
{:5_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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