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民事执行网报道:湖北有佘祥林,现在河南有了赵作海。两个人都冤哪!佘祥林因为“杀妻”,在监狱里呆了11年,幸好他的“亡妻”突然回家了;赵作海则被控杀了同村村民赵振晌,如果不是赵振晌11年后突然“复活”回家,赵作海不知道还要在监狱呆多久。
5月8日下午,河南省法院院长亲自主持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赵作海被宣告无罪,很快就将获得释放;按照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其出狱后的生活会获得安排,国家赔偿程序也将启动。但是这一切都无法挽回无辜入狱11年对他的生活带来的巨大伤害。妻子改嫁,家也已经空了。这么大的错案怎么发生的,怎么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佘祥林、赵作海绝不能停留在个案层面上。
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都应该看重证据,但是明明被杀的人还活着,公安机关却拿到了作案者杀人的证据或者口供,这河南柘城县公安机关的办案能力简直到了出神入化的境界。这种境界我们称之为刑讯逼供。
柘城县公安局宣传股张股长近日称,他不认为该案存在刑讯逼供,该案已过去十多年了,当时的人已不在岗。当时的人不在岗,总还在这个世界上吧,何妨叫过来问问?当然人家也不会承认的,但是当事人还在,赵作海的叔叔说,赵作海被抓后,先关了44天,也打了44天,除了打赵作海,警察还用枪顶着一个“证人”的脑袋,让“证人”在证言上签字,证明赵作海杀了人。说你杀你就杀,不杀也杀,冤假错案就是这么来的。继云南的“躲猫猫”后,各地接连不断地出现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离奇死亡的事件,难道不是粗暴对待犯罪嫌疑人对其刑讯逼供的后果?
刑讯逼供的行为简单粗暴,其背后的根源值得深思。恶性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承担的压力无疑是巨大的,当上面要求限期破案、迅速破案时,下面自然而然会采取一切手段甚至非法的手段去取得“证据”,了结案情。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不够,素养欠缺,就会时常祭起刑讯逼供的“法宝”。而刑讯逼供的行为屡屡不能断绝,恐怕还是这种违法行为的机会成本太低了!
培根说过,一桩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胜过十次犯罪,佘祥林、赵作海的人生自不待言,已经出现了一段巨大的无法填补的断裂,但是因为其罪名够大够明显,也够惊险够幸运的因为所“杀”的人还活着才终止了冤狱,但是其他人呢?
审讯时必须全程录像、对于贫困的犯罪嫌疑人国家应免费提供司法援助、对刑讯逼供严厉处罚……为防止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必须采取一系列制度化的措施。而更应该客观地认识到,即使是刑侦技术比较先进的美国,每年都有一些大案无法侦破,面对破不了的案子,我们需要的是李昌钰式的神探,而不是靠刑讯逼供制造证据链的恶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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