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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民事执行网报道:11年前湛江杨先生赢官司判获500万 但一系列阴差阳错的遭遇却让他成了乡下农民
正在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能否破解“执行难”痼疾?
谁都不想惹官司;万一惹上了,谁都想赢。可在广东湛江,有一位姓杨的先生,十年前是千万富翁,却因为一纸胜诉判决及后续的阴差阳错而吃尽了苦头,人生从此一蹶不振。11年前,依据胜诉判决书,他可获赔500万元,只因迟迟未能执行,如今他成了千万“负翁”。
杨先生的遭遇,凸显了困扰中国司法多年的“执行难”痼疾,也暗合了已经启动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工作的思路。
湛江吴川市,人称“粤西建筑之乡”,改革开放后,十万建筑大军离开家乡,奔赴五湖四海承接工程。杨先生便是这支大军中的一员。
缘起:
与经济社合作开店“建交”
上世纪80年代中期,20出头的杨先生来到广州市白云区新市一带承接建筑业务。从零碎小活干起,经过10余年的苦干,杨先生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实力——在建筑行业,光靠技艺精不行,得有足够的资金为甲方垫资才有机会拉到大业务。
1997年,35岁的杨先生发现广花公路嘉禾段周边餐饮、住宿配套匮乏,产生了开酒店的想法,便开始着手找地皮。当年的10月26日,他与新市镇联边村第二经济合作社(注:2002年7月,新市镇撤销,该经济合作社目前归嘉禾街管辖)签订《租赁合同》,取得广花公路嘉禾城西北面的一座商业楼及空地的租赁权,经济社出资200万元,不足部分由杨先生垫资,双方合作建酒店。
最终,杨先生为商业楼的基础建设垫付了177万元,双方约定这笔垫资日后用于每月抵扣70%的租金,扣完为止。框架建好后,他又斥资约1109万元进行了装修。
1997年11月18日,酒店首层餐厅正式开业,杨先生为其取名“展鹏酒店”,以寄托自己期盼事业从此更上一层楼的美好愿望。为了建酒店,杨先生还借了400多万元外债。
双方反目:
投入1300万缩水七成
展鹏酒店的生意还不错。可好景不长,从1998年春天开始,杨先生与经济社的领导因为一场小误会而心生芥蒂,关系迅速恶化。
根据杨先生后来在起诉书中的描述,经济社分别于当年的5月26日、9月8日和10月8日,采取倾倒建筑垃圾和驱逐客人等手段,致使酒店无法正常营业。当年的7月31日~8月26日,酒店还被断了电。
当年的10月14日,杨先生的现金流断了,酒店被迫停业,因有外债在身,白云区人民法院查封了酒店二楼的部分财产。
一年后,杨先生把经济社告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投资酒店的1109万元,营业损失463万元,以及未清偿的垫付资金103万元。
经济社辩称:杨先生于1998年6月~10月间未付租金(垫付款以外的30%),构成违约。杨先生所称种种“破坏正常经营”的举动,无事实根据,“治安队或村民的行为与该社无关”。
鉴于双方都主张终止履行合同,2000年6月1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主张双方“好合好散”,酒店的现存装修折旧后评估价约为519万元,考虑到杨先生欠缴租金有过错,经济社需向杨先生支付291万元以“盘下”酒店的固定设备,可移动部分由杨先生自行处理。另外,经济社还要偿还78万元杨先生此前垫付的资金。
两年半前投入近1300万元,两年半后却只能拿回不到400万元,杨先生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失算的决定:
借钱还债竟招债务无底洞
2000年10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酒店的装修折旧后评估价为519万元,经济社应赔偿其80%,约合415万元;加之未偿还的垫付资金及杨先生此前多预付的案件受理费,经济社共需向杨先生支付约500万元。
此乃终审判决,杨先生坦然接受。此时,当初投资酒店时借钱给他的债主早已闻风而动,急不可待,他们要求杨先生尽快还钱。杨先生想到了借钱还债。终审判决上写明,经济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他付清相关款项,杨先生心想,反正一个月内便可执行500万元,便拿着判决书,向朋友借钱“拆东墙补西墙”。
朋友们认为,有终审判决书作保障,那500万元对杨先生而言是“煮熟的鸭子”,以杨先生的诚信度,他一个月内拿到赔偿后定会还钱给他们,就毫无顾虑地把钱借给了他。杨先生总共借了300万元,他需承担4.5万元的月利息。
事实证明,杨先生和借钱给他的朋友都太乐观了。
争议:
567万利息该不该经济社赔?
2000年11月26日,法院终审判决作出的执行截止期限到了,经济社在这一天向杨先生支付了一笔赔偿款,但其金额却让杨先生大失所望——只有192300元,这与500万元的执行总额相去甚远。
在此后长达八年,经济社陆续支付执行款,每年支付三四次,但每次只付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他由此陷入了漫长的讨债生涯,他曾多次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均未能一次性解决。
日子一天天地过去,杨先生越来越着急,因为他当初在拿到终审判决后借的300万元债,每月仅利息就需4.5万元。一个月4.5万元,一年就是54万元,从2000年11月至今,杨先生总共为这笔借款支付了567万元的利息。
在此期间,经济社先后30次向他支付执行款,虽然总计约460万元,但这笔钱还不够他支付那笔外债的利息。11年间,法院的执行法官换了4任,杨先生的执行案件却一直无法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法院执行局一直非常重视杨先生的执行案件,确保了8年间陆续有执行款到账。比如,在杨先生与经济社的合作破裂后,经济社把酒店转租给了他人,为了保障杨先生的权益,法院曾锁定经济社的银行账号,把酒店承包人支付给经济社的租金直接转入执行账号。正是这样一点一滴的积累,才使得杨先生的执行案一直处于进展状态。因执行对象是村经济社,法院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了非常大的困难和阻力。
该名工作人员还透露,杨先生与经济社的主要争议在于这笔执行款的利息。11年过去了,杨先生认为经济社未遵循判决书一次性付清执行款,故而应支付利息;而经济社认为,他们没有支付利息的义务。
目前,法院的执行账号上尚有经济社支付的40多万元本金,杨先生却一直“不敢”去取,他担心领了这笔钱就意味着“本金已付清”,自己对利息的主张将从此失去基础。
执行难:
宁愿当初判我输
记者电话采访了该经济社的社长尹洪彬,2000年经济社与杨先生打官司时他还不是社长,老社长退休后,他继任。
“本金我们早就付清了,他(杨先生)却要求我们付利息,这是没有道理的。判决书上写了我们要付利息吗?——没有。”尹洪彬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杨先生陆续拿到手的460万元加上法院已经掌握的40多万元,经济社的确已经付清了判决书规定的500万元赔偿额。但杨先生的态度很鲜明:“判决书明明要求经济社一个月内就得付清钱,他们却拖了8年时间。8年前的500万元跟现在的500万元可以同日而语吗?”
他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他认为,延期还钱要付利息不仅是常识,还有法律依据,无需法官在判决书中专门写明。
“利滚利,吓死人”,若根据这条法律规定,2000年底的500万元本金延续至今,利息已累计超过600万元。
对于眼前的困局,杨先生说:“如果法院当初能够执行到位,不仅我的权益可以得到保障,经济社付给我的利息也不会这么多。现在的情况是两败俱伤,因为这起执行案件,我错过了建筑业最红火的十年。以前一起干活的朋友现在都发达了,我却被这个案子拖死了。”
“我现在一直在老家农村务农,承包了几十亩鱼塘养鱼。收入不高,全部用来还利息(每月4.5万元)还不够。回头想想,我宁愿当初法院判我输,把酒店卖了,只要能把当时欠的债还清了,我也不至于去借那300万元月息一分五的债。从零开始,从头再来,我可能早就已经重新站起来了。现在说什么都晚了,我已经老了,已经站不起来了。”
《民事诉讼法》修改能否破题?
杨先生至今仍苦盼法院执行判决。“执行难”是困扰中国司法多年的痼疾,它让判决成了“白条”。多年来,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就如何破解“执行难”提出了许多建议,做出过许多有益的尝试,但治本之举,至今未见。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向外界透露,《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已经启动,此次修改涉及八方面的问题,其中有两方面的问题与民事案件的执行有关。
一是检察监督问题。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现行民诉法规定检察院有权对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事后监督;目前有体制内的声音指出,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应当把检察监督扩展到事前和事中以及执行过程中去。如此一来,检察院便可随时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二是执行程序问题。近年来,包括广东省法院系统的领导在内,呼吁就执行问题单独立法的呼声一直很高。一旦《执行法》出台,执行中异议的审查及救济问题,以及执行中的拍卖主体、拍卖程序等问题都有望得到更好的解决。(责编:王英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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