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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拍女友裸照逼其接受求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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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14:5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金华
楚天金报讯 世界上的求婚方式很多,他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竟给女友偷拍了几张裸照,然后提出结婚。女友很无奈,担心裸照外泄,答应了。  结婚了,女方原以为可以找机会删除裸照,然后离婚。她没办到。结婚5个月后,她来到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3月8日,重庆渝中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案件。
  “他偷拍我的裸照,胁迫我结婚”
  3月8日,对25岁的李燕来说,这个妇女节和以往很不一样。因为这天,她坐在法庭上,为自己维权。
  李燕算得上是重庆美女,她坐在原告席上表情很平静。倒是被告席上的王军,不时向李燕投去愤恨的目光。当法庭调查他们的恋爱、婚姻状况时,李燕开始讲述她的不幸遭遇。
  李燕称,2010年2月,她和王军相识于网络,之后便确定了恋爱关系。2010年8月23日,王军趁她午休时,偷拍了她6张裸照。
  李燕说,第二天晚上,王军和她来到江北区观音桥一家餐厅吃饭。席间,王军向她求婚——这是他们相识半年来,王军第3次向她求婚。李燕拒绝了,她主要有两方面想法:一是两人相处时间不长,还不完全了解对方;二是她和王军性格上还有很多没磨合好,她想过一段时间再谈婚嫁。
  李燕说,没想到,王军求婚遭拒后,掏出手机告诉她拍了她的裸照,她第二天必须跟他去登记结婚,不然就将裸照散布出去,让她没脸见人。
  这是威胁?李燕称,当时不容她多想。看着手机里自己的裸照,她只有一个想法,就是害怕王军说到做到。8月25日,她只能乖乖跟着王军到渝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原计划结婚后删除裸照就离婚”
  “我最初想法是,结婚后等我删除照片就和他离婚。”李燕在庭上称。
  李燕说,结婚后,他们并没有住在一起,她只是偶尔到王军的住处居住。其间,她多次想删除王军偷拍的裸照,但是王军的电脑和手机都设了密码,而且王军手机从不离身,她一直没找到机会。
  李燕称,虽然王军对她很好,但是他脾气很差,遇到事情无法控制自己的情绪。拿到结婚证后,王军经常因为琐事和她争吵,甚至对她动粗。2010年11月26日,两人争吵拉扯中,李燕的右手食指肌腱被玻璃杯割断,在医院缝了4针。李燕说,因为实在无法忍受和王军在一起的生活,今年1月中旬,她来到渝中区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李燕的代理人、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律师告诉法庭,2010年12月12日,两人又因为琐事扭打起来。李燕忍无可忍,将王军扭到渝中区大溪沟派出所。在警方办案人员询问下,王军承认了他非法拍摄李燕裸照、胁迫结婚的事实。在警方教育和帮助下,王军将手机和电脑中保存的裸照删除。
  “法官同志,你不用管这种小事”
  对于李燕和李燕律师陈述的情况,王军都表示没有异议。
  当法官询问王军为什么这么做时,王军称,他对李燕倾注了大量的感情,不管是时间还是金钱,他都投入了很多。因为太爱李燕,他不想失去她,李燕却不愿和他结婚。他胁迫李燕结婚,是想能有个机会让李燕在他身边,更多了解他之后,会改变对他的看法。他还希望李燕在近期和他一起离开重庆。
  在庭上,他甚至对法官说:“法官同志,你不用管我们这种小事,我们两个能自己解决好的。”
  法官当庭告诉王军,这已经不是他们的家务事了。这件事已经涉嫌违反我国《婚姻法》。
  法官说,《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11条明确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听完法官宣读的法律规定,王军低下头不再说话。
  最后,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 链 接
  撤销婚姻 依然未婚
  李燕的代理人、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贺天强律师介绍,在此之前,李燕一直未婚。如果李燕这次提出的是离婚诉讼,那么在法院判离后,她的档案上会记录为“离异”,这将对她以后的婚姻生活带来影响。提出撤销婚姻诉讼,今后档案里记录依然是“未婚”。
  哪些情况 婚姻无效
  我国《婚姻法》规定,4种情况婚姻登记无效。一是重婚。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是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不存在撤销婚姻一说。此外,因为只有法院才有对无效婚姻的裁判权,所以,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
  哪些情况 请求撤销
  贺天强律师介绍,一般以胁迫方式登记结婚的,可以请求撤销婚姻关系。贺律师说,以对他人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提出和对方结婚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胁迫的方式包括对对方及家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殴打、毁坏财物等行为。受胁迫一方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贺律师特别提醒,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1年只能按照离婚案件来处理。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据《重庆晚报》报道)
发表于 2011-3-11 15: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6_163:}不知道说什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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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17: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6_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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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1 20: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新加坡
{:6_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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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00:2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印度
{:6_183:}给力,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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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02:50: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澳大利亚
鉴定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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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04:2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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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07: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哎~{:6_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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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11: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日本
{:6_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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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2 13: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台湾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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