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论坛

 找回密码
 注册通行证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便捷登录,只需一步

扫一扫,极速登录

搜索
查看: 1815|回复: 12

一封写给长兴县所有被拆迁户的公开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4-30 21:50: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湖北黄冈
  长兴县政府近年来推出的旧城改造,原本是一件利县利民的大好事,可是由于长兴县建设局部分领导的私欲膨胀,采取欺上压下的办法,扣压房屋拆迁补偿金,中饱私囊,因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置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不顾,违法操作严重侵害了拆迁户的利益。根据我长期被聘任在拆迁公司和拆迁拆迁事务所做事所了解的情况,现将我县所有的拆迁内幕向全体拆迁户公布。

  一、在水木花都征地拆迁时,压低了农户的征地退赔款,以低价供开发商(每亩良田15万元)开发,开发商给建设局、国土局回报是向每位领导每人赠送一套联体别墅。建设局和国土局的领导为了隐藏这一不争的事实纷纷将原住房出让了,造成了卖了旧房买新房的假象。

  二、进行违法拆迁,在拆迁过程中不按《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注:拆迁管理部门在我县就是建设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规定,在望春南路、耐火厂、雉城三小、中心商务区等地块拆迁时,根本就没有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核准)文件(只是由县发改委下发了拆迁工程的项目)就下发了拆迁许可证和根本就没有拆迁许可证拆迁。

  三、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的原则,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后方可向农民征地,还必须对失地农民进行养老保险、住房、地面作物长期的足额赔偿,可是在我们长兴却把原属雉城镇行政村自行改成了居委会,由不经上级部门批准设立的古城、龙山和开发区街道强行向农民征地,且根本不办理农田的征用手续。

  四、杭州绿城公司在中心商务区建设的项目只批准了原游泳池处20亩的建设项目,拆除广场是根本就没有经过上级发改委批准,是以小报大欺骗拆迁户和广大购房者,原长一中、党校及人民医院地块根本就没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所以对丁某某户强制拆迁是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说是犯罪行为,政府在自知违法犯罪的事实发生后,只得全部满足了丁某某父女的要求,还保证了他们全家的一切生活费用。由于该建设项目是未经上级部门批准的,所以他们只有以建设人民广场地下车库为名重新建设人民广场,这与国务院**(2004)46号文件相勃。

  五、目前长兴县政府确定的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和长兴县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这是完全违反了《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长兴县城市建设发展总公司和长兴县土地储备中心分别是建设局和国土局下设的事业单位,并与其主管部门是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在拆迁时建设局实质上是为自己发放了拆迁许可证,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规定长兴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本就不能作为拆迁人,可是县政府办公室却专门下文件确定了上述两家单位为拆迁人。

  六、最近,县政府办公室向拆迁户发出通知,举行强制拆迁听证会。按照地方组织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县政府内部事务,协调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工作。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建设局不通知拆迁户开强制拆迁听证会,却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拆迁户去开听证会,这可是长兴的一大怪事。按常规政府要通知老百姓做什么,只有用政府公告的形式规定老百姓做什么。政府办公室有这个权利吗?现在他们对拆迁户实行的是走程序,就是不管拆迁行为合法不合法,把程序走完,上级检查起来就说是按法律程序进行的。

  七、建设局和国土局的人员,可谓是暴发户,建设局具体负责拆迁工作的人员非法向农民购房土地建别墅、在杭州和长兴拥有得多处店面房和住宅房。国土局和建设局领导们的多套房子和别墅又是从何而来。现在县级机关、个体户、企业主向城乡结合部的农村购买宅基地建房的户数已达6000多户,其中以建设局、国土局的干部居多。由于上述原因,长兴县城周边的农村宅基地每平方米已涨至1.2万元,可作为国土局却视而不见,放任其非法买卖。请有关部门查查。

评分

参与人数 1龙币 +1 收起 理由
喜欢单身 + 1

查看全部评分

发表于 2010-5-1 18: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杭州
lz知道的真当清楚,你应该把这个寄给省纪委去,如有证据的话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5-1 18:3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舟山
哎,内幕还真不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5-3 13:06:5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路过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9-18 17:30:30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哎,内幕还真不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0-21 14: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看了啊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1-1 10: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发表在这没用
{:6_161:}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1-20 18:00:41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6_232:}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1-24 23:5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新拆迁条例会对原来的拆迁起到一定影响 虽然不能说有多大效应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10-12-10 14: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浙江湖州
好帖子,拆迁执法不公是旧城改造的最大毒瘤,目前张家村旧城改造拆迁,就连听证会是什么一个回事都不知道,拆迁程序也有很多的疑点,只是老百姓无从了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通行证  

本版积分规则

发布主题 上个主题 下个主题 快速回复 收藏帖子 返回列表 客服中心 联系我们
公司简介 | 关于百叶龙 | 产品服务 |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手机版 |手机客户端下载
网站运营:浙江简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广告热线:18599999946    站务处理QQ:491513048   TEL:0572-6666141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浙ICP备15029588号 软件著作权:软著登字第E0052470号 Copyright©2009-2023 WWW.CX-BBS.COM All Right Reserved.
法律顾问: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  沈学峰  律师  公安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52202000809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