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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道杂志社曝光济宁市委市政府《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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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4 23:0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山东济宁
中国报道杂志社曝光济宁市委市政府《二》
山东济宁
政绩展览与民营企业的灭顶之灾
政府出动数百名警察强行搬迁一商场的背后追踪报道
中国报道山东讯:(记者
夏东旭
章成)
写在前面的话:全球性金融危机已经给中小企业带来了异常艰难的发展困境,也让众多产业工人失去就业机会,然而,就在社会各界呼吁同舟共济、共渡时艰之时,有些地方领导为了炫耀自己的政绩,居然不择手段地人为制造更加惨烈的气氛,将一家合法经营的民营中小企业逼上绝路。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但山东济宁市实践的科学发展观却出现严重偏离和走样。当地党委和政府为了举办一次所谓科学发展观成就展,其实质就是炫耀本届党委和政府的政绩,居然采取非法行政强制手段,肆意捣毁一家正在正常营业的合法民营企业,直接导致几十名女职工顷刻间集体丢失饭碗,生活无着落。
民营企业倒在政府成就展之下
济宁蓝天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依法注册成立的中小民营企业,该公司主要以销售高档羊毛衫及真丝服饰产品为主,经过近十年的经营和发展,该公司销售商场被政府强行捣毁之前,营业面积达600平方米,解决职工就业41人。
《中国报道》记者就济宁市委市政府强占蓝天商场营业场所搞科学发展观成就展有关问题专程前往市政府和市委采访时,均被该市政府办公室及市委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推到市委宣传部,而宣传部相关人员却明确表示不能协调记者的采访。
在正常采访严重受阻的情况下,《中国报道》记者随即用书面采访函的形式,于125日将采访内容传真给济宁市委孙守刚书记,但直至截稿前没有接到该市委任何相关回复。
126日却在济宁市政府新闻网上出现一篇没有署名的蓝天服饰拒绝搬离租赁场所被依法处置》(下简称依法)文章

依法处置中的法律问题
《中国报道》记者调查发现,济宁市政府新闻网上依法一文存在诸多的法律常识问题。
依法一文称:“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其中明文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允许对外出租’”
但是,该文未敢署名的作者故意隐瞒了一个重要细节问题,就是蓝天服饰商场及法人代表孙增林与济宁市群众艺术馆签订租赁协议的时间是20011122日。
随后,该租赁协议的合法性曾在租赁双方因租金争议引起的诉讼中先后得到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法院的确认。因此,其合法性毋庸置疑。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于200381日实行,而承租人孙增林与济宁市群众艺术馆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20011122日成立生效。按照法律规定,该条例无溯及力。
另外,即使要按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处理群众艺术馆房屋出租问题,首先要追究的也是济宁市政府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因为一个不可争辩的事实是,济宁市文化局作为济宁市群众艺术馆及文化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明知承租人孙增林和济宁蓝天服饰有限公司房屋这一事实,并连续多年收取房屋租金,为何在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施行已近6年,才来纠正济宁市群众艺术馆所谓房屋出租行为?
造成如此后果,相关官员不是涉嫌玩忽职守,就是明显违法行政。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
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也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但此事件中却没有看见任何一位官员得到相应处分。
采访中,当地相关负责人也向《中国报道》记者大倒苦水,当年因为济宁市政府下拨给文化部门的经费太少,将群众艺术馆房屋出租收取租金完全是为了弥补经费不足。
由此可见,出租群众艺术馆房屋的错误和责任完全在政府部门。
再有,依法一文的匿名作者根本没有读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的相关条文。
该《条例》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其中并无强制搬迁的规定。
由此可见,济宁市委市政府为了举办科学发展观成就展,擅自动用数百民警察将蓝天服饰商场强行搬迁完全属于违法强制。
而听命于济宁市委市政府违法调遣的当地公安、法院也因此陷入极其尴尬的境地。
中区法院称:强制执行基本合法
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于918日作出的《对群众艺术馆执行过程的说明》(下简称《说明》)中称:我院于2009826日对济宁市群众艺术馆强制执行。市直部门相关领导亲临执行现场指挥。市中区公安分局100余名干警、综合执法分局50名干警、我院100余名干警参与了执行工作
《中国报道》记者调查发现,中区法院随后在该《说明》中对此次强制执行的合法性所作解释连续用了三个基本合法
《说明》第四页中称:我院经审查,并向上级法院进行认真汇报后,认为申请人济宁市文化局作出的(济)文罚字(2009)第011号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第7页中第(一)小点又称:在本案中,我们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宁市文化局作出(济)文罚字(2009)第011号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基本合法;第(二)小点中再称:本案程序基本合法
法律界人士指出:在涉及被执行人的人身及巨额财产损害的强制执行,仅仅是基本合法,显然有悖执法必严的法律精神。
另据一位对此案做过深入分析的律师指出:中区法院对蓝天商场执行强制搬迁,执法无据。根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31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未赋予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强制搬出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中区法院的强制执行显然也没有法律依据。
再者,中区法院以对济宁市群众艺术馆强制执行为名,实际上被执行的是蓝天服饰商场。根据有关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对被执行人进行告知。但是,中区法院并没有对实际被执行人蓝天服饰商场履行合法有效的告知程序。
律师指出:承租人孙增林和济宁市蓝天服饰有限公司于济宁市群众艺术馆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依法应由民事法律调整,不是行政管理行为管理的对象,行政机关更无权对房屋租赁的效力作出认定。
济宁市中区法院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违法受理济宁市文化局执行申请,强制执行。该强制明显违法,同时严重损害承租人孙增林和济宁蓝天服饰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记者就上述问题专程到中区法院采访,但该院接待记者的相关负责人说,院长及分管院长均外出开会,另外这次行动是由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如果要采访也必须通过市委市政府等有关方面的批准。
中区公安分局
现场拘人涉嫌越权处罚?
124日,《中国报道》记者首先就出警100余名参与蓝天商场前行搬迁及收审该商场20余名女职工并拘留7名,随后又传唤该商场法人代表孙增林等问题专程到济宁市中区公安分局采访。
该局分管新闻的副局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因为没有直接参加这次行动,所以不清楚具体情况。在场的中区宣传部新闻科长却越庖代徂地说,中区公安分局出动的警察只是维持现场秩序,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行为。
当记者向该科长出示由中区公安分局当天签发的7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警察现场动粗的视频照片以及该局签发的《传唤证》时,该科长便不再言语。
法律专业人士告诉记者:《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在该强制执行中并无拘留处罚权。因此,中区公安分局在蓝天商场强行搬迁中擅自收审和拘留蓝天商场职工的行为纯属越权处罚。
中区公安分局对蓝天商场的行动完全是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的,一切后果也应该由市委市政府负责,中区区委宣传部一位分管新闻的宣传副部长反复强调说。
法律专业人士指出,济宁市委市政府用行政命令,并冠以恢复济宁市群众文化艺术馆出租房屋的文化设施功能为由,将一家正常营业的民营商场企业强制搬迁导致其停业关闭。但是,该市委市政府把群众艺术馆的房屋强行占用搞政府成就展,同样有违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为了举办科学发展观成就展,当地政府不惜花费700余万元巨款专门进行装潢和装修馆舍。不仅如此,为办此次展览,造成更加不可估量的损失是因此将一家民营企业毁灭,将几十名女职工推向失业的艰难境地。参加济宁市委市政府科学发展观成就展的观众们也许难以想象,当你走进该展厅时,在你的脚下也许就有一片蓝天商场多名女职工流下的斑斑血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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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7 09:5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来自: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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