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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警察无免票状告运输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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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6 12:0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浙江金华
  伤残警察刘锦铭去年持人民警察伤残证在番禺乘坐公交时,没有获得免费的待遇。为此,他将运输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私营客运公司虽未纳入公交财政补贴,但仍要给与半价优惠,所以判决退回1元车票。

  本报讯(记者刘晓星)拥有20年警龄的铁路警察刘锦铭在一次执勤行动中因公负伤。去年,他持人民警察伤残证在番禺乘坐公交时,不但没有获得免费的待遇,还因此被人“侧目而视”。为此,他将运输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认为私营客运公司虽未纳入公交财政补贴,但仍要给与半价优惠,遂判决退回1元车票。前日,该案在广州中院二审开庭。

  伤残警察要求免票被拒

  刘锦铭称,2010年4月18日下午5时许,他来到公交场乘坐广州市锦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下称运输公司)一趟“广州南站—汉溪地铁”的公交车,上车后向司机出示“伤残人民警察证”要求免费乘车。但司机称,该证件不能在客运班车车上使用,要求他买票坐车。无奈之下,他只好投币乘车。

  受了委屈的刘锦铭为此向市交委和省民政厅反映,而运输公司相关人员则表示,他们是私营企业,没有享受政府补贴,所以持伤残证人士乘他们的车也要收费。讨说法未果,刘锦铭遂将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公司退还2元车费并赔偿经济损失200多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在市内各大媒体刊登道歉公告。在庭审中,运输公司的代理律师出具了“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力证该公司所经营的是“道路客运客车”,而非公交车。刘锦铭享受的免费优惠是市内公共客车,并非道路运输客车。

  番禺法院一审查明,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明确规定,残疾军人凭“伤残人民警察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是国家对残疾军人进行抚恤优待的一项具体措施。同时《人民警察法》第41条规定,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与因公致残的现役军人享受国家同样的抚恤和优待。因此,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应按残疾军人乘坐市内公共汽车享受同样待遇。市内公共汽车营运人应按条例的规定,承担为伤残人民警察免费乘车提供服务的义务。

  然而,运输公司主要从事“县际班车客运”、“县内班车客运”等的经营活动,而涉案“广州南站—汉溪地铁”客运站线路是广州市番禺区交通行政部门于2010年1月许可运输公司经营的客运线路,尚属于公路班车性质,仍未落实政府公交财政补贴政策,残疾人、老年人乘车优惠均由客运企业自行负担。

  判运输公司赔偿百元

  但同时,法院亦指出,交通部《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第二条规定,凡从事经营性班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该规则,残疾军人凭相关证件购买半价优待票,享受全价票旅客待遇。因此,刘锦铭凭“残疾人民警察证”乘坐客运班车享有购买半价优待票的待遇。当刘锦铭持合法、有效证件乘车时,司乘人员应为其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将国家对伤残人民警察的优抚法律、政策落到实处。但运输公司作为客运企业,对于国家关于伤残人民警察的优抚政策宣传教育力度不足,致使其工作人员未能熟悉执行,在刘锦铭坚持认为其乘坐的客运班车是市内公共汽车的情况下,工作人员未能做好解释、劝导工作,却以持有的证件不能在客运班车上使用为由,要求购买全票,主观上负有过错,客观上侵犯了其享受优待乘车的权利,给其造成了1元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同时还需按其过错责任,赔偿因本案纠纷引起的必要支出102.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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