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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捏造事实、假公济私、强权介入建设工程一案的情况反映
(此材料我们将逐级递交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中共中央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
您好!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国门学校6年来的建设,所有的辛酸过程,在此暂不提起,有待调查中言证并举。随着国家近年对校安工程加大投资力度的深入,某些领导看到了利润的确保,多次将一些社会个体的小施工队推荐给我施工项目部,我项目部为了确保校安工程的质量,均一一予以拒绝。谁知为了达到抢占工程的目的,旗教育局伙同旗法院在2010年9月1日竟捏造了一份诉状将我施工单位起诉,谎称正在施工中的国门学校“经质检部门验收已合格并可投入使用”为由,(按照招标及施工合同,工程只建设了50%。)不顾《合同法》、《建筑法》及《招投标》程序,直接剥夺了我施工单位一切合法的权利。于9月1日下达了支持原告乌拉特中旗教育局先予执行申请的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10)乌中民初字第880号《民事裁定书》,我施工方接到该《民事裁定书》后,要求行使法律赋予我们的合法权益,并提出复议及过亿元的工程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限的质疑,得到法院答复却是:1、教育局已将旧蒙古族中学作为抵押,法院可以先予执行;2、你施工方没有任何权利,只有等待的权利。与此同时,法院于9月2日下午将我项目部负责人羁押到当地派出所控制起来,直到9月3日上午强制执行完毕后才将其释放。就在9月3日上午,法院全体工作人员协同公安干警、消防武警及120医护人员150余人;并出动法院执法车、公安警车、消防车、120救护车30余辆,将我全部施工人员强制驱逐出施工现场后,便逐步将我《施工合同》及招投标内容里的分项工程强行转包给与某些领导有关系的施工单位,给我施工方造成了4000多万的巨大经济损失。经近一年的耐心等待,被抢走的工程均已转让他人并开始施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教育局及各领导在得知我施工方及供货商、施工队将要上访讨说法时,怕事情搞大,使他们见不得人的勾当败露,便邀请我项目部到乌拉特中旗进行协商处理。后经多次协商,将我项目部损失的4000多万元强压至1504.33万元,也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走审计步骤做决算,使我们合法的《招投标》手续及《施工合同》变成废纸一张。在外债沉重的压力之下,我施工方只好同意旗教育局再次将我施工方二次告到法庭,配合其办理验收交工手续。在2010年8月23日含泪接受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下达无理的(2011)乌中民初字第825号《民事调解书》。而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的给付我施工方款项前要求我施工方必须答应如下条件:
1、不准提起2010年9月1日教育局捏造的工程已验收合格的诉状,无条件配合教育局再次办理工程验收手续;
2、六年来业主签字盖章的决算不予承认;
3、必须同意无条件将剩余工程让与他人;
4、剩余工程的资金投入我中标方无权过问;
5、将使用一年的学校谎称“维修”产生的费用,无条件同意将该笔70余万元的“维修费”支付给相关领导;
6、剩余工程内容:校园道路、校园硬化、校园看台、校园跑道、校园绿化等。
法院在一切安排就绪后,在2011年8月23日下达了《民事调解书》的同日,旗委旗政府也下达了由乌拉特中旗委员会常委、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旗长(2011)5号《党政联席会议纪要》(附扫描件)
此处附《会议纪要》扫描件
一次付给我施工单位1504.33万元了事。由旗财政于2011年8月底将此款项拨付与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账户。
就上述的两纸公文,我们认为:法院配合教育局捏造事实将仅施工一半的施工合同谎称已竣工验收,强行将利润大的剩余工程项目在我正规招投标合法手续的保护伞下私下转包与他人后,又二次起诉我施工方,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作为一级人民法院,视《建筑法》、《合同法》于不顾,明目张胆的践踏国家的法律,剥夺我施工方合法权益,我们该去哪里申诉?更让人感到离奇的是,旗政府8月底拨付到法院的1504.33万元,法院竟然将此笔款项转入一庭长的私人账户,存储吃息(希检察部门调查该笔账目),且延时、分批三次(有银行回执单作为凭证)共拨付给我施工方1000万元,还为银行揽储必须到其指定银行开户,方给办理。剩余的504.33万元,被紧握在法官私人手里,以种种理由至今不予拨付。这期间法院竟自导了两起冤案,并分别于2011年11月22日及12月26日下达了两份《民事判决书》并冻结了我504.33万元中的款项。
案例一:付树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鲁鑫厨房设备厂经营者,于2009年6月29日与旗教育局签订了一份《厨房设备加工安装合同》,教育局与其签订合同后,为了逃避政府采购招标程序,买通我项目部一名工人在该合同上签署了其私人名字,竟强压给我项目部“走”工程项目内容,在我支付了全部货款50万元后,待该合同转到我项目部后,50万元的厨具购置款竟变成了114万(希检察部门进行价格鉴定和法律调查)。如此明目张胆的侵吞国家及纳税人的血汗钱,法院不但没有深入调查,竟下达(2011)乌中民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判我项目部为该笔脏款买单,并冻结了我项目部款项。
案例二:杨昌森,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昌盛不锈钢经销部负责人,委托其兄杨昌坤与我项目部签订了玻璃幕墙制作、不锈钢楼梯扶手等分项工程施工合同。在我们已付清该工程款项后,法院竟操纵以上二人将我起诉,不以施工现场的实际工作量为准,更不倾听我施工方的答辩,仅凭原告与业主施工代表私下签字盖章加大的工程量为证,便下达了(2011)乌中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冻结我项目部款项,要求我项目部为其加大的工程量买单。
作为一级的教育部门及执法部门,在光天化日之下,竟敢自导自演冤假错案是何等的狂妄。
敬爱的周永康书记,我们是遵纪守法的施工单位,从2006年,旗财政紧张的前提下,我们先前垫资1500余万元建设该校,也足额缴纳应缴纳的税金。六年来的艰辛没有动摇我们应尽的义务。2010年随着国家对校安工程的加大投入,一些当地的强势看着眼红,强抢工程,骨头我施工方啃了,肉却被他们吃了。而作为人民的法院,天平却倾斜到贪婪的一方,明知该校正在施工,明知诉状是捏造事实,动用大批国家执法部门强抢,我指挥部的房屋9间被平已荡然无存,六年来的财务往来被掠走,合法招投标来的工程也被霸占,政府拨与的款项却被法官私人掌控在家中,而执行后直到今天仍不予开庭审理。教育局作为先予执行的抵押物的旧蒙古族中学已变卖给他人。我们的财务往来账目及私人物品多次向法院索要,至今不还。我们也曾将材料递与检察院,至今杳无音讯。作为一级法院的法官,将我施工方近200人的血汗钱纳入其私人账户(均有单据为证),屡找理由推脱不予支付,我们又将奈他如何?
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深知,国家制定法律是来律己、律民、律社会、是用来构建和谐社会的,不是让某个个体或某个个人拿来徇私舞弊、以公谋私、以法欺民、故意制造不和谐因素的。在如此万般无奈之下,我们只有给周永康书记写这封信,因为我们深信,周书记绝不允许他们继续践踏国家法律之尊严。按照党纪国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使正义得以伸张,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同时,本人所反映情况完全属实,并有大量证据在手,如有一项不实,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此致
一位遵纪守法、期盼正义的公民:周建
2012年2月15日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2010年8月13日视察法制日报社时与网民在线交流时的讲话”新华网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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