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交警强奸坐台女获刑四年
当事人辩称系嫖资纠纷,法院认为缺乏证据不能采信
昨天上午9点30分,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交警强奸坐台女”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宣布,判决被告郑某犯强奸罪,有期徒刑4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多元。
案情回顾:交警强奸坐台女
鹿城法院介绍,今年2月10日晚,郑某和朋友在温州市区“利玛KTV”娱乐时,认识了陪酒小姐孙某某。
当晚12点左右,郑某通过公关,又将孙某某带至海上天私家菜酒店包厢吃宵夜。
第二天凌晨2点多,郑某趁孙某某醉酒之际,将孙某某带至黄龙康城其家中,实施强暴。
孙某某与家人随后报警,郑某当晚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郑某原系温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名民警。
案发后,孙某某经医院诊断,患了轻性抑郁症,回老家接受治疗。
孙某某遂提起附带民事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共计99483元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辩称:系嫖资纠纷而非强奸
因涉及个人隐私,今年6月22日开庭时,鹿城法院未公开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指控郑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提请依法予以处罚。
郑某在法庭上辩称,其在KTV与孙某某约好2000元“出台”,孙某某自愿到其家中,后来因孙某某在他家呕吐及因嫖资发生争执,其没有强奸对方,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表示不同意赔偿。
郑某的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双方事先有2000元“出台”的合意,被害人是自愿到被告人住所的,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被害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因案情复杂,该案未当庭宣判。
法庭认定:人证物证揭示罪行
法院经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及鉴定结论,足以证明郑某和孙某某在黄龙康城郑某家中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海上天酒店服务员的证言、案发现场勘查情况和孙某某的血液酒精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孙某某在案发时,饮酒过量并处于醉酒状态。
综合分析孙某某电话中向家人哭诉被强奸、遇家人后很短时间内报案、案发时处于月经期等证据,法官认为“嫖资纠纷”一说,无证据证实,不足以采信。
法院审理认定,郑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醉酒之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据郑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上午判决前,郑某被带进法庭时,他的母亲高喊:“要坚强活下去。”
郑某没有回话,被带至被告人席上。
在判词宣读完毕后,经办人问郑某有无听清楚宣判结果时,郑某也是久久没回应。
之后,被带离法庭时,郑某大喊了两句“冤枉”。
转自:今日早报 |